問題詳情

71 甲於 103 年 2 月 1 日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 A 屋騰空遷讓返還於甲。其陳述略為:A 屋為甲所有,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出租於乙,每月租金為三萬元,租期至 102 年 12 月 31日止,惟租期屆滿後,乙拒不返還 A 屋,為此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起訴云云。乙則抗辯:租期屆滿前,乙曾向甲續付租金,甲未為反對續租之表示,故乙仍有 A 屋之使用權云云。嗣後,於訴訟繫屬中,甲將 A 屋出賣予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將 A 屋所有權移轉予丙後,已非所有權人,故不具有當事人適格,而應變更原告為丙
(B)受訴法院得依訴訟之狀況裁量,決定是否以書面將甲、乙間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丙
(C)丙雖非當事人,亦為甲所受本案敗訴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
(D)丙得參加訴訟上和解,同意乙繼續承租 A 屋,租金自 103 年 3 月 1 日起每月調漲為三萬五千元。於該和解成立後,乙如未遵期給付租金予丙,丙得執該和解筆錄對乙聲請強制執行
(E)丙如欲代甲承當訴訟,應經原當事人全體之同意。乙如拒絕,丙即無從承當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C,D
難度:非常困難0.184211
統計:A(6),B(22),C(42),D(37),E(12)

用户評論

Sophie】評論

(A)誤,依題意本件應有當事人恆定原則適用,民訴第254條第1項「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參照;(B)誤,同條第4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參照;(E)誤,同條第1項但書「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及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參照。

Chengyuanchun】評論

第25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