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9 下列何者在行政訴訟上非訴訟當事人?
(A)作為訴訟原告或被告之訴訟擔當人
(B)訴訟原告或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C)依行政訴訟法第 41 條參加訴訟之第三人
(D)依行政訴訟法第 44 條參加訴訟之行政機關
(E)依行政訴訟法第 44 條參加訴訟之第三人

參考答案

答案:B,D,E
難度:非常困難0.0909091
統計:A(7),B(32),C(18),D(22),E(20)

用户評論

久釀】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23 條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

derek801204】評論

第 41 條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第 42 條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訴願人已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人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者,視為第一項之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