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乙將其所有之 A 車設定質權於丙,甲竊取該車供自己與其妻丁代步,和平、公然、繼續使用逾 10 年,其後為乙發現並請求返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以盜贓物回復請求權已逾 2 年時效為抗辯,拒絕返還 A 車
(B) 甲得主張依時效取得 A 車之所有權,丙之質權因之消滅
(C) 丁得主張善意取得 A 車之所有權,丙之質權因之消滅
(D) 丙之質權具對世性,不因第三人之原始取得所有權而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52716
統計:A(40),B(225),C(37),D(112),E(0)
用户評論
【恰恰】評論
898 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 於兩年內未請求返還者 其動產質權消滅
【Doris】評論
依768,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次依772,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以上淺見,有誤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