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甲中年喪妻,有子女乙、丙、丁三人,均已成年。其後甲與戊女結婚,乙因事故死亡留下大量遺產,但未婚無子女。乙死亡時,戊當時已懷胎,甲依法拋棄繼承,丙、丁就乙之遺產為分割,各得遺產之二分之一。其分割協議為:
(A) 有效
(B) 無效
(C) 效力未定
(D)得撤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85839
統計:A(153),B(223),C(17),D(12),E(0)
用户評論
【david3419】評論
第1166條(胎兒應繼分之保留)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