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下列有關婚姻之普通效力,何者不得由夫妻約定?
(A) 夫妻之冠姓
(B) 婚姻住所之協議
(C)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
(D) 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之清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2456
統計:A(37),B(13),C(17),D(503),E(0)

用户評論

katern】評論

(D)第 1003-1 條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