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0 A 國人甲於民國 101 年 5 月 20 日在 B 國飛機上,口頭授與 C 國人乙在我國購買汽車的代理權;嗣後乙果依甲的囑託代理甲,在臺北市向我國國民丙購買汽車;當事人始終未曾就相關準據法為任何表示。關於上述當事人甲、乙、丙相互間法律關係的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甲、乙間,其代理權的有無,應依 A 國法
(B)在甲、乙間,其代理權的範圍,應依我國法
(C)在甲、丙間,乙的代理權之有無,應依我國法
(D)在甲、丙間汽車所有權移轉契約的成立及效力,均依我國法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25
統計:A(34),B(11),C(10),D(11),E(0)
用户評論
【Daniel】評論
第17條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代理權之成立及在本人與代理人間之效力,依本人及代理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第18條 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本人與相對人間,關於代理權之有無、限制及行使代理權所生之法律效果,依本人與相對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