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7 請問下列何者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不得單獨提起行政爭訟之程序中行為?
(A)拒絕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B)下命納稅義務人提示帳冊憑證以供調查
(C)准許第三人參加程序之決定
(D)關於申請公務員迴避之拒絕
(E)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公開資訊之拒絕

參考答案

答案:A,C,D
難度:非常困難0.153846
統計:A(32),B(23),C(34),D(32),E(20)

用户評論

Velno Angch】評論

行政程序法174: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B)屬於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對特定行政客體課予忍受義務之調查。例如行政機關要求提供文件、帳冊或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E)行政程序中的申請閱覽卷宗才是程序行為。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公開資訊之拒絕,性質上係屬於行政處分,非程序行為,申請人可提訴願與行政訴訟。(參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430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