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lno Angch】評論
行政程序法174: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B)屬於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對特定行政客體課予忍受義務之調查。例如行政機關要求提供文件、帳冊或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E)行政程序中的申請閱覽卷宗才是程序行為。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公開資訊之拒絕,性質上係屬於行政處分,非程序行為,申請人可提訴願與行政訴訟。(參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430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