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德】評論
2F法條這樣寫很看得懂適合考試
【Damaris】評論
抵押權為擔保物權,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固仍得為使用收益,但如影響於抵押權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所以甲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建B屋,並將該B屋出租於第三人丙,以至於影響到抵押權者,乙於必要時,自得聲請法院除去丙對B屋之租賃權,依無租賃狀態將該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是對於B屋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的權利。參考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588號判決,以及民法第877條第1項參照。民法第877條第1項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