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8 甲具有 A 國與我國雙重國籍,甲於民國 100 年 6 月 20 日與我國國民乙在臺結婚,就其婚姻之成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雙重國籍屬國籍之積極衝突,在婚姻成立要件之判斷上,應以內國國籍優先之原則,依我國法決定
(B)由於甲具有雙重國籍,若最終依我國法決定其婚姻成立之要件,則非涉外案件
(C)雙方當事人皆具有我國國籍,婚姻又與公序良俗密切相關,故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D)甲得主張其長年居住於 A 國,故應以 A 國法決定其結婚是否成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46753
統計:A(21),B(21),C(10),D(19),E(0)

用户評論

久釀】評論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4條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第2條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立法理由】至於當事人與各國籍關係之密切程度,則宜參酌當事 人之主觀意願(例如最後取得之國籍是否為當事人真心嚮往)及各種客觀因素( 例如當事人之住所、營業所、工作、求學及財產之所在地等),綜合判斷之。

喵喵】評論

最佳解應改為第46條

Sun House】評論

依民法第46條(婚姻成立要件之準據法)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第47條(婚姻效力之準據法)  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