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ern】評論
(A)第 90 條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B)第 116 條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C)第 114 條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D)第 91 條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