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pasó】評論
小記法供參考(A)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應得債務人之承認,才生效力 →第三人想承擔債務人之債務,債務人沒理由說不(無害於債務人,不須債務人之承認)(B)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非經債權人之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第三人想承擔債務人之債務,但第三人可能更窮還不起,故應經債權人承認
【王昱儒】評論
(c)錯誤因民法303條第二項規定承擔人因其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