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2 關於文書提出義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第三人所持文書時,該第三人負有提出義務
(B)商業帳簿之內容涉及當事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依規定拒絕提出
(C)法院調取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倘關涉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應得該監督長官之同意
(D)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事項所作之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但涉及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得拒絕提出
(E)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當事人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參考答案

答案:C,D
難度:非常困難0.0449438
統計:A(18),B(42),C(51),D(48),E(33)

用户評論

painting】評論

(A)民訴第348條,第三人提出文書之義務,未準用第34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故第三人無義務提出「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之文書(B)(D)民訴第344條2項,前項第五款之文書(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拒絕提出。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故商業帳簿並無適用第2項拒絕提出之規定(C)民訴350準用306(E)第349條,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第345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