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5、晏殊〈清平樂〉云:「金風細細,葉葉梧桐墜」,詞中的「金風」是指:(A)東風(B)西風(C)南風(D)北風

【評論內容】

秋風。古人常以陰陽五行解釋季節變化,秋於五行中屬金,故稱秋風為「金風」。

【評論主題】5、晏殊〈清平樂〉云:「金風細細,葉葉梧桐墜」,詞中的「金風」是指:(A)東風(B)西風(C)南風(D)北風

【評論內容】

秋風。古人常以陰陽五行解釋季節變化,秋於五行中屬金,故稱秋風為「金風」。

【評論主題】32 下列何者非屬夫妻法定財產制中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發生時點?(A)於夫妻離婚時(B)於夫妻將原本之法定財產制變更為約定財產制時(C)婚姻關係被撤銷時(D)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先死亡時

【評論內容】

(D) 死亡 本屬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惟於「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先死亡時」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1030-1Ⅲ)。所以自無從發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評論主題】28 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其上興建 B 屋居住。下列何種情形,除甲、乙另有約定外,乙得請求甲按時價補償?(A)地上權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消滅者 (B)地上權因拋棄而消滅者(C)地上權因終止而

【評論內容】

民法§840Ⅰ規定:「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可知(D)為本題選項。

【評論主題】21 甲是貨車司機,乙是歌星。乙與丙日前簽約兩場演唱會。乙有 A 豪華跑車一部。甲駕車闖紅燈,擦撞乙歌星所駕 A 車,損失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乙向甲表明 A 車昂貴,賠償金額不能太低,甲怒而持棍

【評論內容】

民法§193Ⅰ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甲對乙之身體權加以侵害,乙因而支出的住院與醫療費用自得請求賠償,可知(B)之論述係屬正確。

§195Ⅰ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故(C)之論述亦屬正確。

【評論主題】18 甲對乙負擔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之借款債務,丙與甲訂立契約承擔甲之上開 10 萬元借款債務,此一債務承擔契約卻未獲乙之承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對乙不再負擔上開 1

【評論內容】

民法§301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可知於未獲債權人乙之承認,甲不能免除對乙之10 萬元借款債務,乙仍得向甲請求返還上開10 萬元之借款

【評論主題】16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於約定清償期 84 年 12 月 1 日本息均未清償,乙遂於 100 年 1 月 5 日訴請甲給付上開借款本息,甲對此為時效抗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利息債

【評論內容】

(一)利息債權性質上屬於法定孳息,可知(A)之論述係屬錯誤。

(二)依民法§144Ⅰ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故罹於時效,僅使債務人取得時效抗辯權而非債權消滅,可知(B)(C)之論述均屬錯誤。

(三)依民法§146規定:「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可知(D)之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選項。

【評論主題】1 甲與乙進入一家珠寶行,自稱緬甸珠寶商,兜售五顆頂級緬甸蛋面翡翠。為取信店家 A,表示可由店家指定鑑定師鑑定真偽,經鑑定後,A 確定為真貨。雙方議價時,甲、乙二人互相掩護,暗中將真翡翠掉包換成人工假

【評論內容】

竊盜罪與詐欺罪的區分為: 被害人是否有處分財產的意思本題中,A經鑑定後確認為真貨,交付金錢,有自己處分金錢的意思,而造成財產損害

【評論主題】63 下列有關憲法保障地方自治之敘述,何者錯誤?(A)地方自治制度受憲法制度保障(B)憲法保障地方自治制度之自主權核心領域不受侵害,指不得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權之本質內容,致地方自治團體之制度保障虛有

【評論內容】

(E)地制法30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評論主題】二、複選題6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有關法官聲請解釋憲法之敘述,何者正確?(A)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

【評論內容】

J371、J572、J590

J371: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

【評論主題】51 我國人甲於 A 國無權占有 B 物一段時間,之後甲帶著 B 物回臺,就甲對 B 物之物權爭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可否取得 B 物之所有權依我國法定之(B)甲可否取得 B 物之所有權依

【評論內容】

涉民法38條第3項  

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 

【評論主題】20 當人民欲尋求暫時性權利保護時,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行政處分停止執行制度,而應向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A)當事人不服主管機關下命沒入違禁品之行政處分(B)當事人欲參加國家考試,其報名被拒絕

【評論內容】

訴願法93條、行政訴訟法116條的停止執行, 係針對已作成的行政處分。故欲停止執行需先有存有一行政處分。

行政訴訟法298條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為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所採取之必要措施。已所爭執的法律關係具有公法性質為已足,且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為必要。

【評論主題】17 下列那一種行政處分之附款不影響行政處分的效力?(A)期限 (B)停止條件 (C)負擔 (D)解除條件

【評論內容】

期限與條件均影響行政處分的效力

期限:使行政處分的效力在依特定時點開始或終了

停止條件:使行政處分效力的發生,繫於一未來是否發生並不確定之特定事實

解除條件:使行政處分效力的消滅,繫於一未來是否發生不確定的特定事實

負擔則係指對相對人設定之行為、容忍或不作為之義務。不影響行政處分效力。

【評論主題】11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擔任公教人員。甲之配偶乙原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籍未

【評論內容】

J618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乃係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涉及國家之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並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基於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臺灣地區未滿十年者,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故...

【評論主題】7 下列有關大法官對平等原則或平等權之解釋要旨,何者錯誤?(A)憲法第 7 條所定之平等權,禁止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及立法目的,而為合理之不同處置(B)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係保障人民在法

【評論內容】

(A)平等權容許合理差別待遇,以追求實質平等

(C)J340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

(D)J477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適用對象,以「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為限,未能包括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或後、經治安機關逮捕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無罪判決確定後、有罪判決(包括感化、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後,受羈押或未經依法釋放之人民,係對權利遭受同等損害,應享有回復利益者,漏未規定,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若仍適用該條例上開規定,僅對受無罪判決確定前喪失人身自由者予以賠償,反足以形成人民在法律上之不平等,就此而言,自與憲法第七條有所牴觸。是凡屬上開漏未規定之情形,均得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該條例第六條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評論主題】【題組】2 承上題,甲政黨不同意行政院停建 A 核能電廠,發動其黨籍立法委員全面杯葛、癱瘓立法院議事,總統對於該杯葛行為極度不滿,其所採下列手段何者為合法?(A)透過乙政黨動員選民,在甲政黨立法委員選

【評論內容】

(B)總統並無對國會的主動解散權

(C)總統無指示辦理公投之權利,總統依公投法僅能辦理防禦性公投,為本題並不符合防禦性公投要件

(D)總統並無命立法院提出不信任案之權限

【評論主題】72 關於文書提出義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第三人所持文書時,該第三人負有提出義務(B)商業帳簿之內容涉及當事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受重大損

【評論內容】

(A)民訴第348條,第三人提出文書之義務,未準用第34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故第三人無義務提出「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之文書

(B)(D)民訴第344條2項,前項第五款之文書(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拒絕提出。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故商業帳簿並無適用第2項拒絕提出之規定

(C)民訴350準用306

(E)第349條,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第345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評論主題】68 民法關於遺產酌給請求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遺產酌給請求權有物權之性質(B)遺產酌給請求權人須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C)遺產酌給請求權有法定期間之限制,應於繼承開始後五年內請求

【評論內容】

(A)遺產酌給請求權為債權之性質

(B)正確,遺產酌給請求權之要件為:

     1.須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2.請求人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

(C)錯誤,時效期間有認為類推1146條規定,也有認為回歸民         法125條15年。

(D)酌給遺產之順序為,在清償債務之後,交付遺贈之前。

(E)1149條,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評論主題】61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設住所於高雄市,生育未成年子丙,後來甲因工作被調職至嘉義市。甲平日租屋居住於嘉義市,乙與丙仍居住高雄市,甲、乙兩人感情不睦。甲常攜丙至嘉義市同住,乙每至嘉義市接回丙時,甲、乙二人

【評論內容】

(A)家事法第52條第1項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B)乙所主張之過去兩年間未甲代墊之家庭生活費返還,為家事法第3條第5項第5款之戊類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與離婚事件均係源自於甲乙間的婚姻關係,可認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依家事法第41條得合併於離婚事件審理。

(C)離婚事件及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均屬家事訴訟事件,仍適用處分權主義不告不理原則及聲明之拘束性原則,故於甲乙未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前,法院不得直接認定婚姻無效。

(D)定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為非訟事件,不適用處分權主義,法院得考量對未成年子女利益最佳保護為金額之判斷,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  

【評論主題】44 關於第二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除非原判決有違背專屬管轄之情形,否則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B)為追求實體利益之實現,在第二審程序,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評論內容】

(A)民訴452第1項

(B)民訴447第1項,除有例外規定外,當事人不得於第二審提新攻擊防禦方法

(C)民訴451-1第1項(誤簡易為通常),二審不得以程序誤用而廢棄原判決

(D)誤通常為簡易,因當事人本得以合意或應訴適用簡易程序,故第二審法院應是具體狀況判斷程序有無         瑕疵,並非一律廢棄發回。

【評論主題】36 甲乙兩小無猜,甲於滿 18 歲當天,向剛滿 16 歲之乙女求婚,並當場由甲年滿 20 歲之學長二人見證,於結婚證書上簽名,甲乙再持結婚證書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一年後乙父丙得知大怒,乃向法院請求撤

【評論內容】

民法990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甲乙結婚已一年,乙父不得撤銷該婚姻,因已罹於除斥期間。

【評論主題】38 下列何者為民法規定,應由親屬會議酌定數額?(A)扶養費之給付 (B)遺產酌給請求權(C)監護人所請求之報酬 (D)遺囑執行人所請求之報酬

【評論內容】

(A)民法1120條 :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B)民法1149條: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C)民法1104條: 監護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D)現行民法並未針對遺囑執行人得否請求報酬為規範。

【評論主題】21 就乙之損害賠償責任而言,下列何者無須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A)甲之腳踏車,被乙不小心損壞,甲請求乙賠償(B)甲將腳踏車無償借給乙使用,乙保管不小心致毀損該腳踏車,甲請求乙賠償(C)甲將腳踏車

【評論內容】

(A)甲乙依一般侵權責任求償,注意義務為善良管理人責任。

(B)民法468條,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責任保管借用物。

(C)民法590條,無償寄託之注意義務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

(D)民法535條,有償委任受任人之注意義務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評論主題】9 甲生前作成自書遺囑,將遺產中的 250 萬元分配予長女乙,並遺贈 50 萬元給乙之夫丙,以感謝乙、丙對甲之照料。未料乙、丙數日後因車禍雙亡,數週後甲亦傷心而死。甲之繼承人為次女丁,以及乙、丙之女戊

【評論內容】

民法第1201條: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故,丙在甲死亡前即已死亡,遺囑就不生效力。其50萬元遺贈不生效力,戊無從繼承。

另250萬元部分,屬指定應繼分。戊代位繼承乙之應繼份自可繼承該250萬元。

【評論主題】8 甲男,乙女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結婚,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結婚時甲有財產 100 萬元,乙有財產 200 萬元。101 年 1 月 1 日兩人改用法定財產制,此時甲有財產 150 萬元

【評論內容】

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又依第1017條第3項規定,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由此觀之,甲之婚後財產為:200萬(含婚前財產)-150萬=50萬

乙之婚後財產:

220萬-220萬-20萬=-20萬  (乙則無婚後財產可參予分配,故取零為乙之婚後財產)兩者差額為50萬,乙得項甲請求25萬剩餘財產分配。

【評論主題】7 甲公司經營汽車租賃,為 A 車、B 車與 C 車之所有人。甲出租 A 車於乙,租金每月 2 萬元。丙公司經營汽車修理,甲委託丙公司修理 B 車。甲公司出賣且移轉 C 車所有權於丁,價金 120 萬

【評論內容】

(A)錯誤,甲非以經營買賣車輛為業之人,其價金請求權無民法       第127條第8款適用,應回歸適用15年時效。    (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524號判決: 再者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規定之商人雖不必具有一定之條件 ,惟必須係從事商品販賣實業之人,即以販賣為業務之人,始得 謂「商人」。公司雖均以營利為目的,但從事之業務各異,若非 從事商品販賣實業,尚不得認係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所指 之「商人」)

(B)正確,第127條第3款

(C)正確,第127條第7款

(D)正確,第126條

【評論主題】4 甲 18 歲,因受贈取得 A 屋之所有權,甲經法定代理人乙之允許,將 A 屋出租予丙。丙支付租金遲延,甲定相當期限催告丙支付租金。丙於期限內不為支付,甲即對丙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並將 A屋另出租

【評論內容】

(A) 正確,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期以自己名義所為之法律行       為,應得法代之同意,若受允許,則行為自始有效。甲出          租房屋予丁部分,因未得法代同意而效力未定,民法79條          參照。

(B)正確,催告為意思通知,準法律行為。

(C)錯誤,甲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為單獨行為,未得法定代理人       之同意為無效。民法第78條參照。

(D)正確,甲丁之租約為契約行為,未得法代同意僅是效力未         定,得藉由事後法代同意而溯及生效。民法第79條參照。

【評論主題】33 甲於民國 100 年 5 月 6 日依票據法規定作成一紙支票,而支票上記載之發票年月日則為同年 6 月 6日,發票地及付款地均為臺中市,然甲於同年 5 月 9 日將該紙支票交付受款人乙。依最高法

【評論內容】

依67年第6次民庭決議,採單獨行為發行說,發票行為在交付時成立,票載發票日僅是限制票據權利之行使

【評論主題】21 要保人惡意為超額保險,依保險法之規定,其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A)保險人得撤銷保險契約 (B)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C)保險人得主張保險契約無效 (D)保險契約仍為有效,但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評論內容】

保險法76條第1項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評論主題】【題組】19 承上題,倘保險事故發生後,甲與 A 保險公司均不行使終止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A 保險公司對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以原保險金額為責任上限(B) A 保險公司對以後保險事故所致

【評論內容】

保險法82條第4項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評論主題】13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現有全部資產為新臺幣三億元,其中無形資產為新臺幣四千萬元,全部負債為新臺幣一億元。試問 A 公司所得發行之公司債總額上限為多少?(A)新臺幣八千萬元 (

【評論內容】

公司法247條第1項

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

3億(全部資產)-負債(1億)-無形資產(4000萬)=1億6000萬

【評論主題】12 甲、乙皆年滿 20 歲,擬與 A 公司合資設立 B 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並約定分別出資新臺幣 100萬、500 萬及 200 萬元。若 B 公司之章程規定設置董事一人,但對於表決權之分配

【評論內容】

公司法108條第1項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評論主題】9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體質良好,信譽卓著,但在金融海嘯下,因投資失利,造成公司一時周轉不靈,欲向法院聲請重整。A 公司章定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已發行八千萬股,每股市價 9.6 元,

【評論內容】

公司法282條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A)或左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                    股東。 (B)  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                    人。  (D)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評論主題】65 關於背信罪與詐欺罪、侵占罪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背信與侵占罪性質為身分犯(B)背信與詐欺罪之成立,以行為致生損害於他人之財產或利益為結果要素(C)背信與侵占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僅於為自

【評論內容】

(B)詐欺罪,學理上認為財產損害為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

(C)刑法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D)(E)實務認為,背信罪為一概括之罪,若該行為成立其他財產法益犯罪則無背信罪成立餘地。

【評論主題】25 甲係 A 之父,因經濟困頓,又需照料極重度智能障礙之 A,身心俱疲,遂萌輕生念頭,決意帶同 A共赴黃泉。甲帶領 A 往海邊之消波塊上,示意 A 跟隨一起跳海,A 因而溺水死亡。甲遭海浪打回岸邊,

【評論內容】

刑法275條加工自殺罪的成立以被害人有充分意思能力,且有意為自殺行為。本題重度智能障礙應不能理解自殺之意義,故不成立加工自殺罪。

【評論主題】24 甲得知乙竊取電纜一批,藏在路旁草叢內。乙不及銷贓即已因他案入監服刑。甲前往搜得電纜後,載到丙經營的資源回收場,丙知情仍以 6 萬元成交,並約定轉手後再行結帳,但未轉手前為警查獲。下列敘述,何者正

【評論內容】

東西被偷後,被小偷拿到哪裡當然不知道,這裡所說的知道在哪裡應是指物品持有人知曉原本物品放在何處,與遺失物,物品持有人不知道物品在哪裡為不同概念。

【評論主題】9 甲以殺人之意思殺 A,A 昏迷未死,甲誤認其已死,棄置於水圳,A 因溺水窒息死亡。甲之刑責,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A)甲將 A 置於水圳時,不知 A 一息尚存。故對於 A 溺斃之結果僅成立過失致

【評論內容】

此為學理上因果歷程錯誤結果延後發生型,學說有不同見解,實務則向來認為行為人應負故意既遂犯之責。

【評論主題】4 甲是書記官,承諾幫助受有罪判決人乙逃避刑事執行。在接受乙所贈送之 50 萬元後,交給妻子丙並告知實情,後來丙去購買黃金以掩飾來源。關於甲、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丙成立收受贓物罪 (B

【評論內容】

贓物是指財產犯罪所得之物,違背職務收賄罪為貪汙犯罪,不為財產犯罪,不成立贓物罪。AB錯誤。

由妨害刑事證據罪以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為要件(刑法165),犯罪者本人部會成立該罪,故C錯誤。

【評論主題】4.《禮記.禮運》:「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貧苦,人之大惡存焉。故欲惡者,心之大端也。人藏其心,不可測度也;美惡皆在其心,不見其色也,欲一以窮之,舍禮何以哉?」根據文意,下列說明正確的選項是:(

【評論內容】

吃好的、喝好的,以及喜歡男女間的關係,這是人生根本的欲望。至於死亡和貧窮痛苦,那天底下的人都害怕,都討厭碰上。所以,,一個人愛好追求飲食男女的享受,逃避死亡與貧窮的來臨,這是心理現象的根本。但是人的思想、念頭,從外表是很難看出來,也很難測驗得知的。一個人動什麼腦筋,打什麼主意,心地善與不善,只要不表現於行為,有誰會知道?要把這些人心的根本問題加以整理、統一,使之去蕪存菁,轉劣從良,惡行成善舉,除了“禮”-文化教育外,還有什麼辦法呢? 

【評論主題】32 下列何者非屬夫妻法定財產制中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發生時點?(A)於夫妻離婚時(B)於夫妻將原本之法定財產制變更為約定財產制時(C)婚姻關係被撤銷時(D)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先死亡時

【評論內容】

(D) 死亡 本屬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惟於「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先死亡時」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1030-1Ⅲ)。所以自無從發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評論主題】18 甲對乙負擔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之借款債務,丙與甲訂立契約承擔甲之上開 10 萬元借款債務,此一債務承擔契約卻未獲乙之承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對乙不再負擔上開 1

【評論內容】

民法§301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可知於未獲債權人乙之承認,甲不能免除對乙之10 萬元借款債務,乙仍得向甲請求返還上開10 萬元之借款

【評論主題】28 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其上興建 B 屋居住。下列何種情形,除甲、乙另有約定外,乙得請求甲按時價補償?(A)地上權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消滅者 (B)地上權因拋棄而消滅者(C)地上權因終止而

【評論內容】

民法§840Ⅰ規定:「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可知(D)為本題選項。

【評論主題】21 甲是貨車司機,乙是歌星。乙與丙日前簽約兩場演唱會。乙有 A 豪華跑車一部。甲駕車闖紅燈,擦撞乙歌星所駕 A 車,損失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乙向甲表明 A 車昂貴,賠償金額不能太低,甲怒而持棍

【評論內容】

民法§193Ⅰ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甲對乙之身體權加以侵害,乙因而支出的住院與醫療費用自得請求賠償,可知(B)之論述係屬正確。

§195Ⅰ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故(C)之論述亦屬正確。

【評論主題】16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於約定清償期 84 年 12 月 1 日本息均未清償,乙遂於 100 年 1 月 5 日訴請甲給付上開借款本息,甲對此為時效抗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利息債

【評論內容】

(一)利息債權性質上屬於法定孳息,可知(A)之論述係屬錯誤。

(二)依民法§144Ⅰ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故罹於時效,僅使債務人取得時效抗辯權而非債權消滅,可知(B)(C)之論述均屬錯誤。

(三)依民法§146規定:「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可知(D)之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選項。

【評論主題】69 According to Judicial Yuan Interpretation No. 603, fingerprints are important information of a pe

【評論內容】

(A)the right of privacy  隱私權(B)the right of possession 所有權(C)the right of self-defense 自衛權(D)the right to be informed 知情權

【評論主題】47 甲法官因其子駕車肇事逃逸遭檢察官起訴,經某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有罪後,嗣其子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乃基於愛子心切,透過大學同學法官乙向承辦該案件之受命法官丙及審判長丁關說,希能判決無罪。其後,丁

【評論內容】法官倫理規範第7條:法官對於他人承辦之案件,不得關說或請託。又法官意見與審判長意見不同並無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評論主題】62 are the rights of shareholders to demand the payment of a fair price for their shares during a me

【評論內容】

appraisal rights 股份收買請求權 

【評論主題】58 Oswald contracts to decorate a store for Winifred for NT$90,000 by a specified date or in the alt

【評論內容】

liquidated damages 預定性損害賠償

【評論主題】1 甲與乙進入一家珠寶行,自稱緬甸珠寶商,兜售五顆頂級緬甸蛋面翡翠。為取信店家 A,表示可由店家指定鑑定師鑑定真偽,經鑑定後,A 確定為真貨。雙方議價時,甲、乙二人互相掩護,暗中將真翡翠掉包換成人工假

【評論內容】

竊盜罪與詐欺罪的區分為: 被害人是否有處分財產的意思本題中,A經鑑定後確認為真貨,交付金錢,有自己處分金錢的意思,而造成財產損害

【評論主題】63 下列有關憲法保障地方自治之敘述,何者錯誤?(A)地方自治制度受憲法制度保障(B)憲法保障地方自治制度之自主權核心領域不受侵害,指不得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權之本質內容,致地方自治團體之制度保障虛有

【評論內容】

(E)地制法30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評論主題】二、複選題6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有關法官聲請解釋憲法之敘述,何者正確?(A)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

【評論內容】

J371、J572、J590

J371: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

【評論主題】51 我國人甲於 A 國無權占有 B 物一段時間,之後甲帶著 B 物回臺,就甲對 B 物之物權爭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可否取得 B 物之所有權依我國法定之(B)甲可否取得 B 物之所有權依

【評論內容】

涉民法38條第3項  

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 

【評論主題】28 下列何者不屬於「確認性質之行政處分」(確認處分)?(A)大學在學證明書之發給 (B)公務員服務年資之認定(C)役男體位之判定 (D)國立大學入學資格考試之錄取

【評論內容】

行政處分之種類可分為下命、形成、確認處分。

下命處分:以命令或禁止設定相對人作成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容忍義務之行政                   處分。EX.一切的警察處分、集會禁止、入伍召集、規費裁決、危險                 建築物拆除決定

形成處分:用以設定、變更或廢棄具體法律關係之行政處分。EX各種身分處分                  (公務員任用或撤職、學生註冊入學及開除、外國人入籍)、各種許                     可之發給及撤銷

確認處分:行政機關就法律關係或由法律關係產生之權利或義務,或就法律上                    具有重要性之人或物之性質,以可以產生存續力之方式所為,具有                  拘束力之確認。EX.大學在學證明書發給、公務員服務年資認定                        (J187)、役男體位判定(J459)

【評論主題】17 下列那一種行政處分之附款不影響行政處分的效力?(A)期限 (B)停止條件 (C)負擔 (D)解除條件

【評論內容】

期限與條件均影響行政處分的效力

期限:使行政處分的效力在依特定時點開始或終了

停止條件:使行政處分效力的發生,繫於一未來是否發生並不確定之特定事實

解除條件:使行政處分效力的消滅,繫於一未來是否發生不確定的特定事實

負擔則係指對相對人設定之行為、容忍或不作為之義務。不影響行政處分效力。

【評論主題】20 當人民欲尋求暫時性權利保護時,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行政處分停止執行制度,而應向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A)當事人不服主管機關下命沒入違禁品之行政處分(B)當事人欲參加國家考試,其報名被拒絕

【評論內容】

訴願法93條、行政訴訟法116條的停止執行, 係針對已作成的行政處分。故欲停止執行需先有存有一行政處分。

行政訴訟法298條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為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所採取之必要措施。已所爭執的法律關係具有公法性質為已足,且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為必要。

【評論主題】11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擔任公教人員。甲之配偶乙原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籍未

【評論內容】

J618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乃係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涉及國家之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並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基於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臺灣地區未滿十年者,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故...

【評論主題】10 下列有關總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發布緊急命令之敘述,何者錯誤?(A)須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B)於發布命令後 10 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C)立法院同意後,該緊急命令開始生效(D)依

【評論內容】

(D) J543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乃屬當然。

【評論主題】【題組】2 承上題,甲政黨不同意行政院停建 A 核能電廠,發動其黨籍立法委員全面杯葛、癱瘓立法院議事,總統對於該杯葛行為極度不滿,其所採下列手段何者為合法?(A)透過乙政黨動員選民,在甲政黨立法委員選

【評論內容】

(B)總統並無對國會的主動解散權

(C)總統無指示辦理公投之權利,總統依公投法僅能辦理防禦性公投,為本題並不符合防禦性公投要件

(D)總統並無命立法院提出不信任案之權限

【評論主題】7 下列有關大法官對平等原則或平等權之解釋要旨,何者錯誤?(A)憲法第 7 條所定之平等權,禁止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及立法目的,而為合理之不同處置(B)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係保障人民在法

【評論內容】

(A)平等權容許合理差別待遇,以追求實質平等

(C)J340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

(D)J477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適用對象,以「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為限,未能包括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或後、經治安機關逮捕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無罪判決確定後、有罪判決(包括感化、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後,受羈押或未經依法釋放之人民,係對權利遭受同等損害,應享有回復利益者,漏未規定,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若仍適用該條例上開規定,僅對受無罪判決確定前喪失人身自由者予以賠償,反足以形成人民在法律上之不平等,就此而言,自與憲法第七條有所牴觸。是凡屬上開漏未規定之情形,均得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該條例第六條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評論主題】68 民法關於遺產酌給請求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遺產酌給請求權有物權之性質(B)遺產酌給請求權人須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C)遺產酌給請求權有法定期間之限制,應於繼承開始後五年內請求

【評論內容】

(A)遺產酌給請求權為債權之性質

(B)正確,遺產酌給請求權之要件為:

     1.須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2.請求人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

(C)錯誤,時效期間有認為類推1146條規定,也有認為回歸民         法125條15年。

(D)酌給遺產之順序為,在清償債務之後,交付遺贈之前。

(E)1149條,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評論主題】65 甲、乙、丙三人平均分擔對丁所負連帶債務 90 萬元,丙另對丁有適於抵銷之 50 萬元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受丁請求清償 60 萬元後,即得對乙、丙各求償 20 萬(B)甲受丁請求清償

【評論內容】

(A)民法281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B)民法第277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故即便甲受丁請求清償,僅能就丙應分擔之30萬限度內,主張抵銷。

(C)民法第275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D)民法第279條,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就債務人之承認此一中斷時效事由效力,於連帶債務中無特別規定,故應回歸民法第138條之相對效力(最高法院56台上1112參照)

(E)民法第276條第2項,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就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他債務人免其責任。故僅乙對丁連帶債務罹於時效時,丁仍得請求甲給付金額60萬元。

【評論主題】72 關於文書提出義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第三人所持文書時,該第三人負有提出義務(B)商業帳簿之內容涉及當事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受重大損

【評論內容】

(A)民訴第348條,第三人提出文書之義務,未準用第34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故第三人無義務提出「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之文書

(B)(D)民訴第344條2項,前項第五款之文書(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拒絕提出。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故商業帳簿並無適用第2項拒絕提出之規定

(C)民訴350準用306

(E)第349條,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第345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評論主題】28 關於袋地通行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袋地所有人有通行權,準袋地之所有人則無該通行權(B)袋地通行權之規定,於袋地之使用權人得類推適用之(C)有通行權人就其應支付之償金,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評論內容】

(B)民法800-1規定,有明文準用,無須再類推適用

(C)787條準用779第四項,有償通行權之償金數額若無法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已判決定之

(D)788第1項,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

【評論主題】38 下列何者為民法規定,應由親屬會議酌定數額?(A)扶養費之給付 (B)遺產酌給請求權(C)監護人所請求之報酬 (D)遺囑執行人所請求之報酬

【評論內容】

(A)民法1120條 :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B)民法1149條: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C)民法1104條: 監護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D)現行民法並未針對遺囑執行人得否請求報酬為規範。

【評論主題】61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設住所於高雄市,生育未成年子丙,後來甲因工作被調職至嘉義市。甲平日租屋居住於嘉義市,乙與丙仍居住高雄市,甲、乙兩人感情不睦。甲常攜丙至嘉義市同住,乙每至嘉義市接回丙時,甲、乙二人

【評論內容】

(A)家事法第52條第1項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B)乙所主張之過去兩年間未甲代墊之家庭生活費返還,為家事法第3條第5項第5款之戊類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與離婚事件均係源自於甲乙間的婚姻關係,可認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依家事法第41條得合併於離婚事件審理。

(C)離婚事件及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均屬家事訴訟事件,仍適用處分權主義不告不理原則及聲明之拘束性原則,故於甲乙未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前,法院不得直接認定婚姻無效。

(D)定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為非訟事件,不適用處分權主義,法院得考量對未成年子女利益最佳保護為金額之判斷,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  

【評論主題】44 關於第二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除非原判決有違背專屬管轄之情形,否則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B)為追求實體利益之實現,在第二審程序,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評論內容】

(A)民訴452第1項

(B)民訴447第1項,除有例外規定外,當事人不得於第二審提新攻擊防禦方法

(C)民訴451-1第1項(誤簡易為通常),二審不得以程序誤用而廢棄原判決

(D)誤通常為簡易,因當事人本得以合意或應訴適用簡易程序,故第二審法院應是具體狀況判斷程序有無         瑕疵,並非一律廢棄發回。

【評論主題】36 甲乙兩小無猜,甲於滿 18 歲當天,向剛滿 16 歲之乙女求婚,並當場由甲年滿 20 歲之學長二人見證,於結婚證書上簽名,甲乙再持結婚證書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一年後乙父丙得知大怒,乃向法院請求撤

【評論內容】

民法990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甲乙結婚已一年,乙父不得撤銷該婚姻,因已罹於除斥期間。

【評論主題】21 就乙之損害賠償責任而言,下列何者無須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A)甲之腳踏車,被乙不小心損壞,甲請求乙賠償(B)甲將腳踏車無償借給乙使用,乙保管不小心致毀損該腳踏車,甲請求乙賠償(C)甲將腳踏車

【評論內容】

(A)甲乙依一般侵權責任求償,注意義務為善良管理人責任。

(B)民法468條,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責任保管借用物。

(C)民法590條,無償寄託之注意義務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

(D)民法535條,有償委任受任人之注意義務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評論主題】12-312 甲與乙締結書桌買賣契約,買受人甲因自出賣人乙受領之書桌出現瑕疵,向出賣人乙解除買賣契約之前夕,該書桌因不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而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若行使解除權,則應償還該書桌之

【評論內容】

依民法262反面解釋,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至受領的給付物滅失其解除全部消滅。

又解除權不消滅,甲即得解除契約。惟該書桌已滅失,返還不能無法回復原狀,故僅能依第259條第6款償還價額。

【評論主題】4 甲 18 歲,因受贈取得 A 屋之所有權,甲經法定代理人乙之允許,將 A 屋出租予丙。丙支付租金遲延,甲定相當期限催告丙支付租金。丙於期限內不為支付,甲即對丙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並將 A屋另出租

【評論內容】

(A) 正確,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期以自己名義所為之法律行       為,應得法代之同意,若受允許,則行為自始有效。甲出          租房屋予丁部分,因未得法代同意而效力未定,民法79條          參照。

(B)正確,催告為意思通知,準法律行為。

(C)錯誤,甲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為單獨行為,未得法定代理人       之同意為無效。民法第78條參照。

(D)正確,甲丁之租約為契約行為,未得法代同意僅是效力未         定,得藉由事後法代同意而溯及生效。民法第79條參照。

【評論主題】9 甲生前作成自書遺囑,將遺產中的 250 萬元分配予長女乙,並遺贈 50 萬元給乙之夫丙,以感謝乙、丙對甲之照料。未料乙、丙數日後因車禍雙亡,數週後甲亦傷心而死。甲之繼承人為次女丁,以及乙、丙之女戊

【評論內容】

民法第1201條: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故,丙在甲死亡前即已死亡,遺囑就不生效力。其50萬元遺贈不生效力,戊無從繼承。

另250萬元部分,屬指定應繼分。戊代位繼承乙之應繼份自可繼承該250萬元。

【評論主題】8 甲男,乙女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結婚,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結婚時甲有財產 100 萬元,乙有財產 200 萬元。101 年 1 月 1 日兩人改用法定財產制,此時甲有財產 150 萬元

【評論內容】

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又依第1017條第3項規定,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由此觀之,甲之婚後財產為:200萬(含婚前財產)-150萬=50萬

乙之婚後財產:

220萬-220萬-20萬=-20萬  (乙則無婚後財產可參予分配,故取零為乙之婚後財產)兩者差額為50萬,乙得項甲請求25萬剩餘財產分配。

【評論主題】7 甲公司經營汽車租賃,為 A 車、B 車與 C 車之所有人。甲出租 A 車於乙,租金每月 2 萬元。丙公司經營汽車修理,甲委託丙公司修理 B 車。甲公司出賣且移轉 C 車所有權於丁,價金 120 萬

【評論內容】

(A)錯誤,甲非以經營買賣車輛為業之人,其價金請求權無民法       第127條第8款適用,應回歸適用15年時效。    (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524號判決: 再者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規定之商人雖不必具有一定之條件 ,惟必須係從事商品販賣實業之人,即以販賣為業務之人,始得 謂「商人」。公司雖均以營利為目的,但從事之業務各異,若非 從事商品販賣實業,尚不得認係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所指 之「商人」)

(B)正確,第127條第3款

(C)正確,第127條第7款

(D)正確,第126條

【評論主題】36 A 縣制定某自治條例,請問該自治條例為下列何種措施之規範,將逾越地方自治立法之範圍?(A)吊銷職業證照 (B)吊扣營業執照(C)限期改善 (D)連續處以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26條第2、3項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評論主題】14 下列何種行政措施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A)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時(B)雖未限制基本權利,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時(C)雖未限制基本權利,但涉及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時(D)涉及執行法律之技術性

【評論內容】

J443 層級化法律保留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

【評論主題】73 甲男與乙女婚後生育丙子,丙尚未成年。乙列甲為被告,向家事法院請求裁判准兩造離婚,陳稱:甲認為乙行為不檢、在外交往複雜,且常到乙職場上散佈乙不貞之謠言,令乙不堪其擾,名譽受損,精神飽受虐待,故請求

【評論內容】

(A)離婚事件,為乙類家事訴訟事件,仍適用處分權主義。甲為認諾,法院經被告甲認諾為准兩造離婚判決。

(B)家事法51條準用民訴262,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C)(D)家事法41條第2項,前項情形(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

(E)家事訴訟程序仍有證據共通原則適用,故本訴進行證據調查所得資料,受訴法院得於在反訴請求中審酌。

【評論主題】66 甲經登記為 A 屋所有人,特別委任乙為其處理出租 A 屋於丙一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因過失,致對丙之租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經丙拒絕支付租金時,對甲負有損害賠償責任(B)乙以自己名義,

【評論內容】

(A)民法第544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B)民法第541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c)錯誤,甲乙間成立委任契約,在甲未受與代理權與乙時,乙僅得以自己名義出租A屋予丙。若甲有授予代理權,則乙得以自己名義或甲本人名義締結契約。

(E)民法第546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公證費用屬支出之必要費用。

【評論主題】49 關於第三人參與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B)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受移轉之第三人(C

【評論內容】

(A)民訴65第1項,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B)民訴254條第4項後段,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C)民訴67-1條,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

(D)受訴訟告知者得自由參加本訴訟,若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依67條規定,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訴訟,生參加效力。

【評論主題】47 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小額事件經受訴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當事人不得以合意適用之(B)對小額事件為第一審判決後,當事人得合意不上訴於地方法院合議庭(C)原告如以訴狀

【評論內容】

(A)訴訟程序由簡轉繁,有訴訟經濟考量之公益問題,須由法院裁定為之(民訴427第5項、436-8第2項),不允許當事人合意轉換。

(B)當事人程序選擇權,允許成立不上訴合意

(C)民訴436-23準用428第1項,小額程序起訴時並非無須表明訴訟標的,係允許以表明原因事實之方式表明訴訟標的。

(D)民訴436-14

【評論主題】17 甲開車不小心撞死乙,下列何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A)乙之未婚妻 (B)乙之繼父(C)乙之妻子丙與前夫丁所生之兒子 (D)乙分居之配偶丙

【評論內容】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評論主題】5 甲開設珠寶店,其受僱人乙對丙施以詐欺,致丙誤以假珍珠係真珍珠,因而與甲締結珍珠買賣契約,關於乙對丙施以詐欺之情事,甲並不知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與丙之珍珠買賣契約有效,丙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評論內容】

1.依民法92條本文,丙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該買賣契約並非       無效只是得撤銷。(B)(C)錯誤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2.惟甲得否主張第三人詐欺? 通說認為,甲無法主張。

   (第92條1項但書: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    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本條之第三人的範圍並不包括代理人、使用人、利益    第三人等。

本題第三人(乙)係相對人(甲)之代理人,相對人(甲)本須承擔其行為之責任,自不能主張限制表意人的撤銷權。故丙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評論主題】33 甲於民國 100 年 5 月 6 日依票據法規定作成一紙支票,而支票上記載之發票年月日則為同年 6 月 6日,發票地及付款地均為臺中市,然甲於同年 5 月 9 日將該紙支票交付受款人乙。依最高法

【評論內容】

依67年第6次民庭決議,採單獨行為發行說,發票行為在交付時成立,票載發票日僅是限制票據權利之行使

【評論主題】【題組】19 承上題,倘保險事故發生後,甲與 A 保險公司均不行使終止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A 保險公司對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以原保險金額為責任上限(B) A 保險公司對以後保險事故所致

【評論內容】

保險法82條第4項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評論主題】13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現有全部資產為新臺幣三億元,其中無形資產為新臺幣四千萬元,全部負債為新臺幣一億元。試問 A 公司所得發行之公司債總額上限為多少?(A)新臺幣八千萬元 (

【評論內容】

公司法247條第1項

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

3億(全部資產)-負債(1億)-無形資產(4000萬)=1億6000萬

【評論主題】12 甲、乙皆年滿 20 歲,擬與 A 公司合資設立 B 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並約定分別出資新臺幣 100萬、500 萬及 200 萬元。若 B 公司之章程規定設置董事一人,但對於表決權之分配

【評論內容】

公司法108條第1項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評論主題】21 要保人惡意為超額保險,依保險法之規定,其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A)保險人得撤銷保險契約 (B)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C)保險人得主張保險契約無效 (D)保險契約仍為有效,但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評論內容】

保險法76條第1項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評論主題】9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體質良好,信譽卓著,但在金融海嘯下,因投資失利,造成公司一時周轉不靈,欲向法院聲請重整。A 公司章定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已發行八千萬股,每股市價 9.6 元,

【評論內容】

公司法282條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A)或左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                    股東。 (B)  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                    人。  (D)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評論主題】4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有如下之股東:自然人甲、乙、丙三人因繼承而共有 A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之股份;B 有限公司及自然人丁亦各持有 A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評論內容】

(A)公司法160條 

股份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定一人行使股東之權利。

(B)公司法181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 前項之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其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應共同為之。 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 

前項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C)公司法177條 (僅受一人委託出席無代理代表權上限)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

【評論主題】70 A group of people elected by the owners of a business entity, who have decision-making authority,

【評論內容】

(A) Board of Shareholders 無此組織(B) Board of Directors 董事會(C) Board of Supervisors 監事會

【評論主題】58 Under the Article 189 of the Civil Code, the proprietor is liable for third party’s injury caused

【評論內容】

contractor承攬人

proprietor定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