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inting】評論
公司法282條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A)或左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 股東。 (B) 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 人。 (D)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ckvhome】評論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三、工會。 四、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 (公司法修正條文第282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