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g Jhen Che】評論
本題涉及保險法第82 條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A) A保險公司對甲終止契約之通知於105年4月25日到達,保險契約於105 年 5 月 1 日終止→錯誤,未符合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15日前通知要保人。(B) A保險公司對甲終止契約之通知於105年5月10日到達,保險契約於105 年5月30日終止→錯誤,未符合終止...
【姜玉幽】評論
4/25到達,經過15日後不是應該5/10嗎?
【James Lei】評論
答案是D無誤,要保人為終止主體無提前15日通知之要求,A是保險人終止,須提前15日通知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