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57 關於訴之變更、追加,下列何選項之敘述為全部錯誤?①在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就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②簡易訴訟程序因訴之變更或追加,致使其訴之全部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應駁回其
【評論內容】
②簡易訴訟程序因訴之變更或追加,致使其訴之全部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應駁回其變更或追加
→錯誤,§435I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③在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除了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能在新臺幣 10 萬元之範圍內為之
→錯誤,§436-27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評論主題】51 高等法院判決被告甲犯加重強盜罪,處有期徒刑 8 年,甲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於送達判決後 20 日內為之
【評論內容】
(A)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
→原則上,刑事案件再審並無期間的限制,判決確定後發現有再審的原因者,得隨時聲請再審,且依刑事訴訟法第423條之規定,即便刑罰已 執行完畢或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
例外如有下列兩種情形,聲請再審的期間應有限制:
一、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除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應於 送達判決後20日為之。
二、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80條第1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https://goo.gl/fD5vE1)
(B)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以最高法院的確定判決為對象
→按再審程序係...
【評論主題】57 關於訴之變更、追加,下列何選項之敘述為全部錯誤?①在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就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②簡易訴訟程序因訴之變更或追加,致使其訴之全部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應駁回其
【評論內容】
②簡易訴訟程序因訴之變更或追加,致使其訴之全部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應駁回其變更或追加
→錯誤,§435I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③在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除了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能在新臺幣 10 萬元之範圍內為之
→錯誤,§436-27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評論主題】51 高等法院判決被告甲犯加重強盜罪,處有期徒刑 8 年,甲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於送達判決後 20 日內為之
【評論內容】
(A)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
→原則上,刑事案件再審並無期間的限制,判決確定後發現有再審的原因者,得隨時聲請再審,且依刑事訴訟法第423條之規定,即便刑罰已 執行完畢或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
例外如有下列兩種情形,聲請再審的期間應有限制:
一、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除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應於 送達判決後20日為之。
二、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80條第1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https://goo.gl/fD5vE1)
(B)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以最高法院的確定判決為對象
→按再審程序係...
【評論主題】1 下列何者非行政院下設之獨立機關?(A)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B)中央選舉委員會(C)公平交易委員會 (D)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評論內容】
行政院組織法
第 9 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評論主題】24 甲以其成年子乙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甲為受益人。某日,乙與丙衝突,意外遭丙砍殺身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得請求保險給付,但 A 保險公司不得行使保險法第 53
【評論內容】
第53條(保險人之代位權)
第103條(人壽保險代位求償之禁止)
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評論主題】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於民國 105 年 2 月 1 日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期間一年。105 年 3月 3 日,該屋發生火災,導致部分受損,經損失勘定後,A 保險公司於 105 年 4 月
【評論內容】
本題涉及保險法第82 條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
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A) A保險公司對甲終止契約之通知於105年4月25日到達,保險契約於105 年 5 月 1 日終止
→錯誤,未符合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15日前通知要保人。
(B) A保險公司對甲終止契約之通知於105年5月10日到達,保險契約於105 年5月30日終止
→錯誤,未符合終止...
【評論主題】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持有 B 公司股份 60%,B 公司持有 C 公司 40%,又 A 公司持有 C公司 20%。今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500 萬股,其中有 50 萬股為無表決權
【評論內容】
第 179 條
公司各股東,除有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款情形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股份無表決權:
一、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
二、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
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
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
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
司之股份。
第 180 條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持有 B 公司股份 60% →179二項二款
B 公司持有 C...
【評論主題】39 X 上市公司為提升員工對公司的向心力,決定透過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公司股份,作為轉讓員工之用。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X 公司買回自己公司股份須經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
【評論內容】
證交法第 28-2 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
一者,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規定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轉讓股份予員工。
二、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
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者。
前項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
【評論主題】31 甲夫未徵得乙妻同意。由丙收養甲並獲得法院之認可,則該收養之效力如何?(A)無效 (B)得撤銷 (C)不成立 (D)效力未定
【評論內容】
第1076條 n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
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第1079-5條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
銷之。但自...
【評論主題】57 關於訴之變更、追加,下列何選項之敘述為全部錯誤?①在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就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②簡易訴訟程序因訴之變更或追加,致使其訴之全部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應駁回其
【評論內容】
②簡易訴訟程序因訴之變更或追加,致使其訴之全部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應駁回其變更或追加
→錯誤,§435I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③在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除了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能在新臺幣 10 萬元之範圍內為之
→錯誤,§436-27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評論主題】51 高等法院判決被告甲犯加重強盜罪,處有期徒刑 8 年,甲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於送達判決後 20 日內為之
【評論內容】
(A)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
→原則上,刑事案件再審並無期間的限制,判決確定後發現有再審的原因者,得隨時聲請再審,且依刑事訴訟法第423條之規定,即便刑罰已 執行完畢或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
例外如有下列兩種情形,聲請再審的期間應有限制:
一、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除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應於 送達判決後20日為之。
二、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80條第1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https://goo.gl/fD5vE1)
(B)被告甲如要聲請再審,應以最高法院的確定判決為對象
→按再審程序係...
【評論主題】57 甲與乙在某大樓管理委員會開會時,因對公共區域清潔費之意見不合,爆發口角,甲批評乙為「不要臉」、「沒水準」,乙則反罵甲三字經髒話。甲乃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法院自訴乙涉犯侮辱罪嫌,乙得知後十分生氣,亦
【評論內容】
(A)乙提起反訴,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第338條後段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
(B)甲之自訴與乙反訴,除有必要先後判決者外,應同時判決
→第341條反訴應與自訴同時判決。但有必要時,得於自訴判決後判決之。
(C)若甲乙於審判中和解,甲撤回自訴,則反訴視為亦已撤回
→第342條自訴之撤 回,不影響於反訴。
(D)提起反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第339條反訴,準用自訴之規定。→第319條二項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評論主題】14 甲以開計程車為業,某日,甲駕駛計程車因過失擦撞路旁機車騎士乙,致乙摔倒,全身多處嚴重骨折。而乙係畫家,因手臂受傷致無法依約履行畫約獲取報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車雖靠行登記在 A 車行名
【評論內容】
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評論主題】1 根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下列何者非人民得投票複決的事項?(A)憲法修正案 (B)領土變更案 (C)總統罷免案 (D)總統彈劾案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
【評論主題】11 甲持有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0.5%業滿 2 年,乙、丙則擔任 A 公司之監察人。假設目前銀行企業貸款平均年利率約為 3.5%,且 A 公司並未存在任何無法取得銀行企
【評論內容】
股東(甲)部分
§194 董事會決議,為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時,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監察人(乙、丙)部分
§218-2II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
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221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評論主題】2 X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在擴充生產線以因應大量接單之經營決策下,亟需資金進行擴廠計畫,而 X 公司之經營者現正評估究竟係以發行有價證券之方式抑或向金融機構借貸之方式取得資金。試問:現
【評論內容】
選項B 正確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不得逕以董事會決議公開發行普通公司債籌措資金
經濟部93年11月1日經商字第09300189290號
「按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司發行公司債時,應載明一定事項,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之。
是以,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可公開募集公司債。」
選項C錯誤證交法43-6
【評論主題】47 以下關於審計委員會之相關敘述,何者正確?(A)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組成(B)審計委員會之成員,人數不得少於 5 人(C)審計委員會成員中應至少 1 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D)審計
【評論內容】
(A)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組成
(B)審計委員會之成員,人數不得少於 5 人
(C)審計委員會成員中應至少 1 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n
→14-4II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3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D)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
→14-4VI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評論主題】25 保險業受主管機關接管處分之通知後,下列何者不是接管處分之法律效果?(A)股東會之職權,即行停止(B)董事之職權,即行停止(C)經理人當然解任(D)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移交有關業務及財務帳冊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 149-1 條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
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接管人執行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保險業之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將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接管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接管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接管人因執行職務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得免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