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7 甲與乙在某大樓管理委員會開會時,因對公共區域清潔費之意見不合,爆發口角,甲批評乙為「不要臉」、「沒水準」,乙則反罵甲三字經髒話。甲乃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法院自訴乙涉犯侮辱罪嫌,乙得知後十分生氣,亦反訴甲犯侮辱罪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提起反訴,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B)甲之自訴與乙反訴,除有必要先後判決者外,應同時判決
(C)若甲乙於審判中和解,甲撤回自訴,則反訴視為亦已撤回
(D)提起反訴應委任律師行之代號:1201頁次:12-10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46392
統計:A(4),B(4),C(53),D(25),E(0)

用户評論

【用戶】Ying Jhen Che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A)乙提起反訴,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第338條後段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 (B)甲之自訴與乙反訴,除有必要先後判決者外,應同時判決 →第341條反訴應與自訴同時判決。但有必要時,得於自訴判決後判決之。 (C)若甲乙於審判中和解,甲撤回自訴,則反訴視為亦已撤回 →第342條自訴之撤 回,不影響於反訴。 (D)提起反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第339條反訴,準用自訴之規定。→第319條二項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