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5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及裁判費之徵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起訴主張乙無權占用其地建屋,請求拆屋還地,並請求因無權占用之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關於後者,亦應併算其價額
(B)在分割共有物之訴,被告上訴時,其上訴利益之計算,應以上訴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C)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係形成之訴,應一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3000 元
(D)在客觀預備合併之訴中,若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較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低者,備位之訴不另徵裁判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63636
統計:A(8),B(18),C(6),D(28),E(0)

用户評論

【用戶】jonna

【年級】

【評論內容】(A)民訴77-2第二項,不併算價額(B)民訴77-11,以原告所受利益價額為準(C)九十八年民議字第八號提案院長提議: 原告向法院訴請撤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關於駁回原告請求相 對人給付一定金額或為其他財產權給付之仲裁判斷,其訴訟標的 價額及裁判費徵收如何核定計算? 甲說:按形成之訴訴訟標的之形成權,有為財產上者,有為身分 上者,其以身分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者,為非財產權之 訴訟;其以財產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者,為財產權之訴 訟。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為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 ,既非身分上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本院八十三年台抗字第一六一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原告 訴請撤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有關駁回其請求給付一定金額 之仲裁判斷,自屬財產權之訴訟,且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 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即上開被駁回請求之一定金額為 準,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非不能核定。(最終採甲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