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樸甘】評論
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 第2條 領事關係之建立 一、國與國間領事關係之建立,以協議為之。 二、除另有聲明外,兩國同意建立外交關係亦即謂同意建立領事關係。 三、斷絕外交關係並不當然斷絕領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