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6條: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46 甲在臺北市殺人,經檢察官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後,復在宜蘭縣殺人,經檢察官向宜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並予以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所犯同一案件,由繫屬在先之臺北地方法院審判(B)甲所犯同一案件,因甲被羈押在宜蘭,宜蘭為其身體所在之地,由宜蘭地方法院審判之(C)經臺北地方法院同意,可以裁定將案件移送予宜蘭地方法院合併審判(D)臺北地方法院如先判決確定,宜蘭地方法院應為免訴判決代號:1901頁次:12-8修改成為46 甲在臺北市殺人,經檢察官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後,復在宜蘭縣殺人,經檢察官向宜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並予以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所犯同一案件,由繫屬在先之臺北地方法院審判(B)甲所犯同一案件,因甲被羈押在宜蘭,宜蘭為其身體所在之地,由宜蘭地方法院審判之(C)經臺北地方法院同意,可以裁定將案件移送予宜蘭地方法院合併審判(D)臺北地方法院如先判決確定,宜蘭地方法院應為免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