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釀】評論
刑法328「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訴88-1第1項第4款:5年+逃亡之虞緊急逮捕(免令狀)
【皓皓~】評論
逮捕後別忘了要跟檢察官補拘票。。
【lost_callus】評論
刑訴 §88-1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 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 、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 、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 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