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7 甲(住基隆市)乙(住高雄市)共有坐落臺南市之 A 地,甲欲分割 A 地,乃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試問下列何者為正確?
(A)本件訴訟係因不動產之使用收益涉訟,專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B)甲於起訴狀應表明其為 A 地之共有人,及其取得 A 地共有權之原因事實,始符合起訴合法要件
(C)受訴法院應依職權先審理甲、乙是否就 A 地有分割協議,始能確定該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及本案訴訟之審理原則
(D)法院審理結果認為甲所聲明之分割方法為不可採,得依職權以適當方法分割 A 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96491
統計:A(8),B(0),C(3),D(34),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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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劉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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