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2 有關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之保密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竊盜案件之被告告知其律師,他正在進行加害於第三人之生命身體之犯罪計畫時,該律師得於必要範圍內予以揭露
(B)若委任人主張受任律師執行業務有所疏忽,致其受損害而應負賠償之責,則該律師於抗辯時得於必要範圍內揭露受任事件之內容
(C)律師因受任事件而取得有關委任人之資訊,若已因媒體透過其他管道獲悉而公開報導,則該律師得將之寫入個人出版之回憶錄當中
(D)若傷害案件之被告告知其律師,他正在進行加害於第三人之財產之犯罪計畫時,因其僅屬於財產上之可能損害,故該律師一律不得予以揭露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3836
統計:A(1),B(4),C(14),D(47),E(0)

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律師倫理規範第三十三條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一、避免任何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危害。二、避免或減輕因委任人之犯罪意圖及計畫或已完成之犯罪行為之延續可能造成他人財產上之重大損害。三、律師與委任人間就委任關係所生之爭議而需主張或抗辯時,或律師因處理受任事務而成為民刑事訴訟之被告,或因而被移送懲戒時。四、依法律或本規範應揭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