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7 一般觀念認為:參與義務法律服務之律師不得於提供免費法律諮詢之後,接受當事人付費委任處理其原先前來諮詢之事件,亦不得轉介當事人至自己任職之事務所為付費之委任,或藉由轉介當事人而向其他律師收取轉介費或獲取其他利益。請問:下列各項敘述,何者並非此等規定於專業倫理上的理由?
(A)參與義務法律服務之律師應全職從事義務服務,不應再從事個人執業
(B)參與義務法律服務不應與律師之個人利益相互混淆,模糊公益服務之目的
(C)此等規定較可確保當事人所獲得之法律諮詢意見較為客觀中立
(D)參與義務法律服務之律師應避免潛在之利益衝突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27273
統計:A(64),B(12),C(4),D(5),E(0)

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如果參與義務法律服務之律師不應再從事個人執業,那律師很快就餓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