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8 甲某日前往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控乙無權侵入其住居,檢察官調查後,以乙犯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之侵入住居罪起訴乙,第一審法院於審理中發現,乙係因甲的邀請而進入甲家,事先已得甲之同意,故為無罪判決,因甲具狀請求,檢察官遂對無罪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於審理中發現,乙雖為甲邀請進入家中,但乙進入後曾另行起意,試圖竊取甲之物品,但未得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二審法院應為竊盜未遂罪之有罪判決
(B)竊盜與侵入住居兩部分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C)第二審蒞庭檢察官應當庭聲請法院補判
(D)第二審法院應認為上訴無理由而駁回上訴代號:1901頁次:12-10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63768
統計:A(5),B(13),C(6),D(32),E(0)

用户評論

久釀】評論

83台非69「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又法院諭知被告科刑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條分別定有明文。因之,法院之審判固應以起訴之犯罪事實為範圍,但法院於不妨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仍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科以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