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假設有某國立大學學生甲因考試作弊,為學校處以退學處分;學生乙因故意毀損圖書館內公用電腦,遭學校禁止其進入圖書館 1 個月;學生丙因未經許可在校園張貼社團活動宣傳海報,為學校處以申誡一次。甲、乙、丙三人各依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但均失敗。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試問甲、乙、丙三人中之何人得進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以保障其權利?
(A)只有甲可以,乙、丙不能
(B)甲、乙可,丙不能
(C)甲、乙、丙都可以
(D)甲、乙、丙都不能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18),B(3),C(14),D(1),E(0)

用户評論

【用戶】豆漿大帝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釋字六八四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