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7 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為全部錯誤?①原告撤回起訴者,法院應為原告敗訴之判決 ②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③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法院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④各種獨立之攻撃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法院得為中間判決
(A)①②
(B)①③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38866
統計:A(365),B(70),C(38),D(21),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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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 (判決之更正)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訴訟程序 第六節裁判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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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84條 (捨棄認諾判決)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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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83條 (中間判決)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先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