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4 警察犯罪偵查常需向相關事業機構調閱當事人之通聯紀錄協助偵查,下列有關調閱通聯紀錄之主要依據,何者最正確?(A)刑事訴訟法(B)警察職權行使法(C)通訊保障及監察法(D)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

【評論內容】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稱本法)立法目的而言,係「為制衡偵查機關之 強制處分措施,以防免不必要之侵害,並兼顧強制處分目的之達成,則經由獨立、客觀行使職權之審判機關之事前審查,乃為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必要方法。」(釋字631參照)係針對國家機關偵查犯罪所為之程序規範,並未限制其他依法有據之行政行為。 自法令解釋而言: 1、依文義解釋法:文義解釋法是所有法律解釋的基礎,本法第11-1條文 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本法所謂調查通信紀錄必須聲請令狀之情況,係指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而有必要,換言之,上述狀況以外之調取通信紀錄,法...

【評論主題】各種審判程序之審級制度,下述何者正確?(A)通常審判程序與簡式審判程序皆為三級三審制(B)通常審判程序第一審必為地方法院合議庭(C)簡易程序僅一級二審制(D)協商程序第一審必為地方法院簡易庭

【評論內容】

協商案件係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行前,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者,不得上訴第二審

故原則上為一級一審

【評論主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何者為之?(A)外交部 (B)外國大使館 (C)國防部 (D)任一行政機關皆可。

【評論內容】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0 條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外交部為之。

【評論主題】我國現行的罷免制度,下列何者正確?(A)罷免制度為孫文先生所獨創,不見其他任何國家採取類似制度(B)司法院解釋認為,原選區選民得針對其選區立委,就其依職權所為的言論及表決行為,進行罷免(C)我國憲法所

【評論內容】補充12樓,如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產生之當選人,喪失黨籍則立馬滾蛋!PS.12樓大大是林老師的學生嗎!?(怎麼上任怎麼滾蛋)

【評論主題】46 甲因涉嫌於我國犯殺人罪被提起公訴,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甲所提出的日本國入境資料屬實,即案發當日,甲人在日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諭知無罪判決(B)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

【評論內容】

如果認知有誤,還請大大幫忙指正,謝謝

(A)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諭知無罪判決 -->證據裁判主義(B)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認定甲未出現在命案現場 (C)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認定該資料具有證據能力 -->嚴格證明法則(D)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命檢察官就甲不在日本負舉證責任

-->法院應命檢察官就甲之犯罪事實舉證

【評論主題】1.關於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依最新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所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依據文義,係指「發生交通事故」、「發生車禍」而言,應屬「意外」之情形(B)本罪行為人之肇

【評論內容】

補充一下17F的敘述

肇事在舊法時就已排除故意,故只包含過失無過失

至於釋字777出來以後,就再排除無過失,只論過失

【評論主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何者為之?(A)外交部 (B)外國大使館 (C)國防部 (D)任一行政機關皆可。

【評論內容】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0 條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外交部為之。

【評論主題】1.關於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依最新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所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依據文義,係指「發生交通事故」、「發生車禍」而言,應屬「意外」之情形(B)本罪行為人之肇

【評論內容】

補充一下17F的敘述

肇事在舊法時就已排除故意,故只包含過失及無過失

至於釋字777出來以後,就再排除無過失,只論過失

【評論主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何者為之?(A)外交部 (B)外國大使館 (C)國防部 (D)任一行政機關皆可。

【評論內容】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0 條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外交部為之。

【評論主題】甲為某里里長,為支應該里抗爭興建垃圾掩埋場活動之經費,向該里里民募得新臺幣 50 萬元款項後,挪用其中 10 萬元以自己名義捐贈該里某寺廟修建用。問:甲應負何刑責?(A)普通侵占罪(B)侵占對於公務上

【評論內容】

侵占基於公共利益原因所持有之物者為侵占公益,其中之公共利益,不論係為不特定之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均屬之

【評論主題】我國現行的罷免制度,下列何者正確?(A)罷免制度為孫文先生所獨創,不見其他任何國家採取類似制度(B)司法院解釋認為,原選區選民得針對其選區立委,就其依職權所為的言論及表決行為,進行罷免(C)我國憲法所

【評論內容】補充12樓,如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產生之當選人,喪失黨籍則立馬滾蛋!PS.12樓大大是林老師的學生嗎!?(怎麼上任怎麼滾蛋)

【評論主題】46 甲因涉嫌於我國犯殺人罪被提起公訴,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甲所提出的日本國入境資料屬實,即案發當日,甲人在日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諭知無罪判決(B)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

【評論內容】

如果認知有誤,還請大大幫忙指正,謝謝

(A)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諭知無罪判決 -->證據裁判主義(B)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認定甲未出現在命案現場 (C)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認定該資料具有證據能力 -->嚴格證明法則(D)依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應命檢察官就甲不在日本負舉證責任

-->法院應命檢察官就甲之犯罪事實舉證

【評論主題】1.關於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依最新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所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依據文義,係指「發生交通事故」、「發生車禍」而言,應屬「意外」之情形(B)本罪行為人之肇

【評論內容】

補充一下17F的敘述

肇事在舊法時就已排除故意,故只包含過失及無過失

至於釋字777出來以後,就再排除無過失,只論過失

【評論主題】39.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一行為,其同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或觸犯刑事法律者,應如何處理?(A)其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應優先適用刑事法律(B)如已依刑事法律處罰者,不得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評論內容】

雖然我覺得警大給的理由很怪也很瞎,還是貼出來給大家看看所謂警大教授的答案

1.(1)司法院釋字第 503 號、第 604 號、第 754號解釋均闡明「一行為不二罰」為 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

(2)非僅刑事法律適用該原則,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26 條與社維法第 38條前段規 定亦均在揭櫫該原則,且該原則亦適用於行政處罰法律者,亦為學界通說。

(3)再者,E 選項只稱《社會秩序維護法》、《行政罰法》與刑事法律,均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並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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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

【評論主題】22.依相關法規規定,警察對場所之臨檢包含下列何者?(A) 公共場所 (B) 住宅(C) 公眾得出入場所 (D) 路段(E) 交通工具

【評論內容】依據 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對場所實施臨檢之標的:

標的: 1.公共場所:指車站、機場、碼頭、港埠等。

            2.交通工具:指供人、動物及貨物運行之載具。如車、船、航空器等。

            3.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商店、娛樂場所、加油站、理容院、休閒中心等處所。

            4.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評論主題】4 你是派出所警員,正服機車巡邏勤務,晚間在某巷道發現甲鬼鬼祟祟窺伺附近他人住戶,於是你上前盤查,要求甲出示身分證件,經勸告後,甲仍拒絕。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相關規定,你決定將他帶回派出所繼續查證身分,

【評論內容】

(二)行政案類:1、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項規定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屬提審法適用對象;執行時應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親友或律師,並同時交付「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通知書」。2、另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1項之管束,亦應納入提審法適用範圍;執行「管束」時,除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外,並應同時交付「執行管束通知書」。3、被逮捕、拘禁之本人或其指定之親友如不通曉國語,書面告知應附記其所理解之語文。4、逮捕、拘禁機關之人員,若故意違反告知、解交或回復義務,應負刑責。

【評論主題】12 有關警察使用「強制」手段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強制」係為達警察目的,以權力加諸人民的行為,使其順從警察的指示(B)在緊急情況下,警察採用強制手段,係為保護人民的權利而不是限制其自由(C)

【評論內容】

強制:n

(A)強制係達到警察目的而以權力加諸人民,使其順從警察的指導和n指示。當公共安寧秩序遭受毀壞時,強制手段是對破壞法令者使n之就範的方法,而在(B)若干緊急情況下,為保護社會公益和人民的n生命財產,警察(D)出於不得己也應使用強制的手段。如火場交通的n斷絕,泥醉者行動的拘束,都是顯例。

【評論主題】8 就警察教育訓練來說,下列那些國家採取訓練的導向?①美國 ②我國 ③英國 ④韓國 ⑤日本 ⑥土耳其(A)①③⑤ (B)②③④ (C)②⑤⑥ (D)③④⑤

【評論內容】

警察教育訓練則兼採教育和訓練取向

例如加拿大,  有關刑事司法及社會服務的課程由學科教師負責,警察勤務操作的課n程由警察教官負責,有關刑事法規的課程則由律師和法官負責教授.

警察教育取向為主:我國、韓國、中國大陸及德國

警察訓練取向為主的國家或地區有:英國、美國、日本及香港

【評論主題】2 你是偵查隊分隊長,深夜於執行肅竊專案勤務時,經埋伏逮捕竊盜現行犯甲,後續你得採取之措施,下列何者正確?(A)應於逮捕之時起 16 小時內,將甲解送檢察官訊問(B)被害人若表示不願追究時,得於製作訊

【評論內容】

檢警共用24小時!警16,檢8

依據釋字392號法院以外之逮捕拘禁機關,依上開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將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之人民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意即具審判權之法院以外機關,需於24小時移送法院)

另,依據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七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拘提犯罪嫌疑人後,除依前項規定得不解送者外,應於逮捕或拘提之時起十六小時內,將人犯解送檢察官訊問。換言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用了16小時,相對檢察官僅剩8小時

【評論主題】14.在社區警政的核心要素中,了解社區民眾對治安的需求,是指:(A)諮詢(Consultation) (B)調適(Adaptation)(C)動員(Mobilization) (D)問題解決(Prob

【評論內容】

社區警政的核心要素

一、諮詢(C)應定期地且系統性地諮詢社區民眾,渠對治安的需求及滿足社區需求

二、適應(A)透過警察勤務之指揮體系的授能與資源配置的分權,使地方及基層管理者得以彈性調整作為,以滿足社區、回應民眾需求。三、動員(M)積極徵募非警察人員及非警察機構的協助,如:動員社區民眾,整合社區資源,以解決社區治安問題。

四、解決問題(P)排除治安問題的根源,意指矯正或去除引發犯罪或失序行為的原因。

【評論主題】25 你擔服勤務為防止危害,對特定人執行管束時,下列處置作為,何者錯誤?(A)加以查證身分,應依執行路(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辦理(B)以強制力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時,除應即時向警察局勤務指揮中

【評論內容】

(一)按提審法修正條文:「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警察機關收受提審票後,應即予解交,其已移送他機關者,應將提審票轉交收受機關,並於24小時內逕行解交」,係國家賦予被剝奪人身自由之緊急司法救濟。(二)依警職法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逾時即應恢復其自由;「帶往」本身即在警察控制支配下,剝奪其行動自由,不論有無使用強制力,情形與社維法第42條強制到場及刑訴法拘提或逮捕同,屬提審法適用對象。(三)另警察人員為救護人民生命或身體法益,對人民實施必要管束時,最長不得逾24小時;係為救護被管束人之生命、身體法益,或為預防或阻止犯罪行為等,需以強制力限制被管束人之自由,以維護或救護生命、身體法益,亦有適用。(四)上揭2種作為,均應同時以書面(執行管束通知書、帶往勤務處所查證通知書)明列提審法之規定,告知其本人及指定之親友或律師(包括逮捕、拘禁原因、時間、地點),其本人或親友不通曉國語者,應以其所理解之語文及通知書告知內容。

【評論主題】24.關於警察法第 9 條規定之警察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使職權之目的僅為追緝犯行(B)包括作成違警處分以及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C)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程序執行之(D)人民不服警察職權行使,

【評論內容】

 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同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警察有依法發布警察命令之職權,僅具組織法之劃定職權與管轄事務之性質,欠缺行為法之功能,不足以作為發布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警察命令之授權依據。

故A行使職權之目的為完成警察任務      B第九條與第二條僅具組織法之劃定職權與管轄事務之性質,欠缺行為法之功能

      C依據各個行行為法之作用而行使

       D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評論主題】32 依據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等規定,處理交通事故員警無正當理由未對肇事之警察人員,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或強制送檢者,如何處分? (A)申誡一次 (B)申誡二次 (C)記過一次

【評論內容】七、處理交通事故員警違反下列規定,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等相關規定處分:n (一)無正當理由未對肇事之警察人員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或強制送檢者n ,記過一次。

【評論主題】6 五一勞動節全國產業工會為其權益,在凱達格蘭大道舉行遊行,台北市中正一分局員警在遊行隊伍中發現通緝犯李四,警察為避免造成群眾混亂,釀成重大暴動,僅加以監控而暫緩逮捕正在集會遊行中之李四, 係考量比例

【評論內容】比例原則可分為1.適當性2.必要性3.狹義比例性3大原則。。其中1.適當性:選擇的方法應有助於目標之達成。2.必要性:有多種可以達成目標之方法,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的方法為之。3.狹義比例性:所欲達成之目標與使用之手段不能顯失均衡。綜上所述,警察為避免造成群眾混亂,釀成重大暴動,僅加以監控而暫緩逮捕正在集會遊行中之李四,明顯考量其《手段》所造成之侵害與所欲實現之《目的》正當性間,應有合理比例關係,故為「狹義比例原則」之展現。綜上所述,警察為避免造成群眾混亂,釀成重大暴動,僅加以監控而暫緩逮捕正在集會遊行中之李四,明顯考量其《手段》所造成之侵害與所欲實現之《目的》正當性間,應有合理比例關係,故為「狹義比例原則」之展現。 所以答案只有一個就是C麻煩請更正答案,謝謝。。

【評論主題】1 警察機關受理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事宜,有關查處、裁罰、鑑驗、認定之業務權責分工,應由何單位辦理?(A)行政、保安單位 (B)行政、刑事單位 (C)保安、刑事單位 (D)保安、民防單位

【評論內容】

警察機關辦理模擬槍業務權責分工如下: (一) 刑事單位:鑑驗事項。 (二) 保安單位:查處、裁罰、認定、報備持有、發照管理、專供外銷及研發申請事項。

【評論主題】9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係國家賠償制度之一環,下列關於國家賠償之說明,何者錯誤?(A)國家賠償法第 2 條針對公務員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採過失責任(B)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對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所採係無過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請求,只要【登記事項客觀存在錯誤、遺漏或虛偽,且不可歸責於受害人,登記機關即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不以【公務員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所以選項C應採無過失責任為準!

【評論主題】35 春安期間,埋伏的男警甲發現女性詐欺通緝犯乙匆忙返家,除了錄影存證外,並與趕來支援的男警丙與女警丁一起進入乙宅進行逮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這 3 位警察需要搜索票才能進入乙宅逮捕通緝犯乙(

【評論內容】我這題之前也踩到地雷。。(A)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一項之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雖未搜索票,得逕行搜索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住宅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事實足認有人在內犯罪而情況急迫者。(B)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搜索以找人為主;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項之規定以找證據為主。(C)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搜索婦女原則上應有婦女行之,依題旨現場有女警在場,應由女警對其附帶搜索。。。

【評論主題】43 司法警察官甲在巡邏時,查獲乙正在竊取中華電信電纜,因為該鎮最近經常接獲偷竊電纜報案,甲未通報檢察官,同日即前往乙的住處逕行搜索,找到好幾捆電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因乙是現行犯,甲可依據刑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一項司法警察所為之逕行搜索,主要是針對找人而非物。至於第二項是檢察官針對物(證據所為之)

【評論主題】2 你是偵查隊分隊長,率隊依法逮捕槍擊要犯,與嫌犯正面遭遇時,嫌犯持槍指向你的同仁,你立即拔槍並命令嫌犯放下武器,嫌犯槍口仍指向偵查人員,並隨即拉滑套上膛,此時你如何處理最恰當?(A)先對空鳴槍警告,

【評論內容】依據題旨,已屬急迫情況,且本法已刪除事先鳴槍規定,因此可以排除A.B選項(但實務上仍常見對空鳴槍之情況)。至於C.D選項,看似均可,不過恪遵法治國之基本原則(憲法之比例原則)適當性、必要性、狹義比例性原則之規定,已不逾越必要程度而能達成制止危害為必要,故為選項C。。。。國家考試『閱卷官為刀俎,考生為魚肉』。。

【評論主題】13.依現行作業方式,各警察分局係由何單位專責婦幼安全之內勤業務?(A) 防治組(B) 婦幼組(C) 家防組(D) 綜合組

【評論內容】婦幼隊是隸屬警察局之下,而分局有關婦幼業務均屬防制組所有!

【評論主題】26.警察法第10條規定人民不服警察機關處分得依法救濟,下列何者屬之?(A) 不服行政執行法由法院裁定管收之抗告(B) 不服依警械使用條例沒入處分提起之訴願(C) 集會遊行負責人對不許可集會遊行之申復

【評論內容】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人民的訴請救濟,因此A.非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B.C.E均屬之,至於D.屬內部事項。。

【評論主題】42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 該條例係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授權訂定(B) 該條例第 1 條明定為保護海岸巡防人員得以順利執法而訂定(C) 該條例為《國家賠償

【評論內容】選項A.第 1 條 本條例依海岸巡防法第十三條規定制定之。選項B.則同選項A內容。選項C.如同警械使用條例為專屬法規而優先適用。選項D依海岸巡防法第 13 條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事項,得使用武器及其他必要之器械;其使用辦法,以法律定之,在未完成立法前,除適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外 ,由巡防機關另定之。

【評論主題】27.關於「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 對於警察之行政指導不服,得提起撤銷訴訟(B) 對不許可集會之申請,採訴願先行程序救濟(C) 對於

【評論內容】

行政指導

若以行政指導為原因(尤其是損害賠償)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n 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可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而非撤銷及與課予義務訴訟(非行政處分,不得提此兩類訴訟)

【評論主題】13.警察查獲有一業者公開販賣以辣椒精、胡椒、芥末等非瓦斯化學成分製造之防身噴霧器(罐)。對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依警械使用條例沒入 (B)不適用警械使用條例(C)依警械使用條例罰鍰(D)依社會

【評論內容】

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所稱「器械」,因須經主管機關公告後始得確定,故內政部於ㄧ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以台內警字第八一七○六八二號發布「器械查禁公告」乙則,以禁止攜帶「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規格表」所列器械。自此,警察與裁判實務即以該條款為根據,對攜帶警棍等經公告查禁之器械者,予以處罰。

然,依據內政部警政署99年1月4日警署行字第0980187788號函示『辣椒精、胡椒、芥末等非瓦斯化學成分製造之防身噴霧器(罐),非屬警械範圍,其製造、售賣或持有,不受『警械使用條例』限制』

因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一款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nnnn

均不適用

【評論主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何者為之?(A)外交部 (B)外國大使館 (C)國防部 (D)任一行政機關皆可。

【評論內容】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0 條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外交部為之。

【評論主題】18.下列「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種類中,何者並非行政罰法第1條及第2條所規範之「行政罰」?(A)申誡 (B)罰鍰(C)拘留(D)沒入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屬行政秩序罰。拘留,是拘束人身自由的處罰,釋字第166號解釋科處拘留應由法院的法官裁處,才符合憲法第八條的精神。其後制定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根據大法官的解釋意旨,將所定的處罰,除專處罰鍰或申誡的案件警察機關可以自行處罰外,情節較為嚴重,可以處以拘留的案件,則在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中規定,警察機關必須移送管轄法院的簡易庭由法官來裁定!

至於行政罰法只有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並無拘留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

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二、剝奪或消滅資...

【評論主題】093.依警察法規定,警察職權中下列哪一項是屬於協助性質? (A)違警處分 (B)偵查犯罪 (C)使用警械 (D)消防救災。

【評論內容】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一、發佈警察命令。二、違警處分。三、協助偵查犯罪。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五、行政執行。六、使用警械。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 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評論主題】259.某旅館因生意欠佳,負責人甲為招徠生意,要求女服務生乙與男客丙姦宿,並從中抽 取五成的姦宿交易費用,下列有關甲、乙、丙等人違序行為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應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八

【評論內容】

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

(A)甲應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八條規定處罰 ---錯

性交易(包含猥褻、半套、全套)及對價關係(B)乙應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罰 --對

甲為招徠生意,要求女服務生乙與男客丙姦宿

按敘述,共同違序係二人以上 共同實施 違反本法之行為,但題旨所述是要求,而非共同去做

如無年齡與心智問題,則應該論以教唆,反則有前述之條件,則論以利用違序

(C)丙應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五條併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罰 --錯(D)甲、乙、丙三人之行為均應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五條合併第八十條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處罰 --錯,這個答案更扯

【評論主題】309.下列何者並非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得處以「保安處置」之對象? (A)未滿十八歲之違序行為人 (B)滿七十歲以上之違序行為人 (C)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之違序行為人 (D)瘖啞之違序行為人 (E)在一

【評論內容】選項B確實是社會秩序維護法所明訂非處保安處分之人,但選項E為舊法之相關規定,現業已刪除,因此答案B跟E均正確。。

【評論主題】323.下列何者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法令規定對沒入物品之處分方式? (A)留置 (B)拍賣、變賣、廢棄或銷毀 (C)移送上級機關 (D)移送行政執行處 (E)待案件結束後歸還當事人。

【評論內容】

沒入物品,依左列方法分別處分之:一、留作公用。二、拍賣或變賣。三、廢棄或銷燬。四、移送有關機關。

【評論主題】074.下列何者非社會秩序維護法明文規定應符合比例原則? (A)裁處勒令歇業 (B)裁處停止營業 (C)裁處拘留 (D)裁處沒入。

【評論內容】

左列之物沒入之: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二、查禁物。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二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處罰之種類: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評論主題】127.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營業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停止營業之處罰,得加重或減輕之 (B)營業罰之處罰,係由警察機關裁定之 (C)營業罰之執行時效,均為六個月 (D)營業罰之追究時效,均

【評論內容】

本題答案有問題,應為D才是!請板主更正,謝謝!

(第31條)本法處罰之加重或減輕標準如左:一、拘留或罰鍰之加重或減輕,得加至或減至本罰之二分之一,換言之除拘留及罰鍰外均無加重或減輕之規定。

再者,本題是詢問『追究』時效而非『執行』時效,除了查禁物無時效限制之外,其餘均2個月,至於樓上大大們所討論的是『執行』時效而非『追究』時效。(請參照第31條-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評論主題】01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分,其發生外部效力之時點為: (A)處分確定時 (B)處分書作成時 (C)處分書交付或送達時 (D)處分書郵寄時。

【評論內容】依據行政程序法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 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 對其發生效力。依據題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9 條違反本法案件之裁定書或處分書作成時,受裁定人或受處分人在場者,應宣示或宣告之,並當場交付裁定書或處分書。 未經當場宣示或宣告或不經訊問而逕行裁處之案件,其裁定書或處分書, 應由警察機關於五日內送達之。由上述概念可知外部效力發生時間點:「處分書交付或送達時」始生效。。

【評論主題】109.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 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其中「法律」 「不」包括下列何者? (A)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九條至第十一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所稱之「法律」,包括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有關資料銷毀之規定及其他法律如檔案法、家庭 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等有關資料 處理之特別規定。至於「所蒐集之資料」,係指警察依法蒐集 有關個人之各項資料。

【評論主題】9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係國家賠償制度之一環,下列關於國家賠償之說明,何者錯誤?(A)國家賠償法第 2 條針對公務員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採過失責任(B)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對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所採係無過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請求,只要【登記事項客觀存在錯誤、遺漏或虛偽,且不可歸責於受害人,登記機關即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不以【公務員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所以選項C應採無過失責任為準!

【評論主題】35 春安期間,埋伏的男警甲發現女性詐欺通緝犯乙匆忙返家,除了錄影存證外,並與趕來支援的男警丙與女警丁一起進入乙宅進行逮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這 3 位警察需要搜索票才能進入乙宅逮捕通緝犯乙(

【評論內容】我這題之前也踩到地雷。。(A)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一項之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雖未搜索票,得逕行搜索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住宅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事實足認有人在內犯罪而情況急迫者。(B)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搜索以找人為主;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項之規定以找證據為主。(C)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搜索婦女原則上應有婦女行之,依題旨現場有女警在場,應由女警對其附帶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