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皓皓~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一)按提審法修正條文:「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警察機關收受提審票後,應即予解交,其已移送他機關者,應將提審票轉交收受機關,並於24小時內逕行解交」,係國家賦予被剝奪人身自由之緊急司法救濟。(二)依警職法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逾時即應恢復其自由;「帶往」本身即在警察控制支配下,剝奪其行動自由,不論有無使用強制力,情形與社維法第42條強制到場及刑訴法拘提或逮捕同,屬提審法適用對象。(三)另警察人員為救護人民生命或身體法益,對人民實施必要管束時,最長不得逾24小時;係為救護被管束人之生命、身體法益,或為預防或阻止犯罪行為等,需以強制力限制被管束人之自由,以維護或救護生命、身體法益,亦有適用。(四)上揭2種作為,均應同時以書面(執行管束通知書、帶往勤務處所查證通知書)明列提審法之規定,告知其本人及指定之親友或律師(包括逮捕、拘禁原因、時間、地點),其本人或親友不通曉國語者,應以其所理解之語文及通知書告知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