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li Lin】評論
1-27 資格 公法買賣 私法買賣後之不法 私法
【Chioujyhhaur6】評論
意思就是已經賣出(私法),收回用(私法強制執行)這樣?感冒用私私
【Eric David Ki】評論
我還是有疑問,這麼說好了,如果是普通的房子,在賣出之後,如果後來的屋主違法,原本的屋主沒權力收回。如果有一般的房屋買賣契約寫,如果違法使用就收回房屋,你會接受嗎?關鍵在於國宅並非只是一般私人財產權的概念,還有社會照顧的公益目的。倘若是國宅的資格問題,如 Vic Lu所說,那麼在國宅審查的資格條件上有這一點嗎?一般不都是經濟條件?那麼,非法使用會被收回這件事,會寫在買賣的私法契約裡嗎?還是放在國宅的相關法規上?不知道有沒有人知道。我自己回答好了非法使用國宅,主管機關得收回,這一點寫在國民住宅條例第21條但是這裡是寫得而不是應,也就是主管機關有裁量權,但是憲釋 540 說,後續處理交由民事法庭。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買了房子若違反規定可能會被收回,這麼大條的事,我猜應該買的時候就會講清楚,契約也會寫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