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憲法有關縣自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B)縣長辦理縣自治
(C)縣長執行中央及省委任事項
(D)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9523
統計:A(1523),B(1531),C(3650),D(18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法緒

用户評論

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回樓上Yoee Yu大大,委任見諸於「行政程序法」,委辦見諸於「地方制度法」。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s96114255】評論

第 124 條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第 126 條 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縣長由縣民選舉之。第 127 條 縣長辦理縣自治,並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lawrela.aspx?lsid=FL000001&ldate=19470101&lno=124,126,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