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之見解,有關修憲代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修憲代表應定期改選,絕無例外
(B)修憲代表之任期,由修憲代表以修憲方式自我延長,法理上並無不妥之處
(C)修憲代表行使職權之正當性在於遵守與選民之約定
(D)修憲代表不得由政黨比例代表產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8423
統計:A(550),B(248),C(3771),D(68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法緒

用户評論

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本題的「重點與考點」在釋字499號的見解,其他的不須去延伸思考,免得徒增困擾。釋字499摘錄部分第4點如下:四、上開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後段規定:「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復於第四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計分別延長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二年又四十二天及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五個月。按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之授權,是以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代表性。本院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

via】評論

16樓的解答看起來D選項不是也對嗎?

Alina】評論

所以D錯在哪? 

uu】評論

TO 樓上(D)釋字第 499 號  理由書節錄第二項前段:「國民大會代表自第五屆起為一百五十人,依左列規定以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之。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分配當選名額,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限制」,均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分配計算國民大會代表之當選名額,而稱之為比例代表方式。第按所謂比例代表,乃依政黨或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計算當選及議員議席分配之方法,而有別於多數代表制、少數代表制等方式,比例代表制之採行仍須以舉辦該特定公職人員之選舉為前提,若本身未曾辦理選舉,而以他種性質不同、職掌相異公職人員選舉之得票作為當選與否及分配席次之依據,則等同於未經選舉程序而產生重點不是不能由比例代表制   而是要經民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