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下列「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種類中,何者並非行政罰法第1條及第2條所規範之「行政罰」?
(A)申誡
(B)罰鍰
(C)拘留
(D)沒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2737
統計:A(31),B(10),C(264),D(25),E(0)

用户評論

【用戶】Sunny S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請問拘留的性質是?

【用戶】皓皓~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屬行政秩序罰。拘留,是拘束人身自由的處罰,釋字第166號解釋科處拘留應由法院的法官裁處,才符合憲法第八條的精神。其後制定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根據大法官的解釋意旨,將所定的處罰,除專處罰鍰或申誡的案件警察機關可以自行處罰外,情節較為嚴重,可以處以拘留的案件,則在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中規定,警察機關必須移送管轄法院的簡易庭由法官來裁定!至於行政罰法只有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並無拘留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 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二、剝奪或消滅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