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皓~】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所稱之「法律」,包括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有關資料銷毀之規定及其他法律如檔案法、家庭 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等有關資料 處理之特別規定。至於「所蒐集之資料」,係指警察依法蒐集 有關個人之各項資料。
【罌粟】評論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2條(違反案件之編訂卷宗與保存)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應就每一案件編訂卷宗;其保存屆滿三年者,得予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