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2.警察對於特定對象行使「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職權,關於所謂特定 對象,下列何者非屬之?
(A)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B)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犯罪之虞者
(C)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組織性犯之虞者
(D)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習慣性犯罪之虞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10047
統計:A(516),B(11),C(3),D(58),E(0)

用户評論

police2302003】評論

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賴羿紜】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第 11 條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n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n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n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n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n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n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n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n要者外,應即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