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3.警察為為止犯罪,認有必要,需以目視或運用科技工具蒐集個人資料,其實施要件, 須經由何者書面同意:
(A)機關主官長官
(B)該管檢察官
(C)該管法院
(D)警察局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79
統計:A(48),B(6),C(9),D(49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遴選第三人

用户評論

【用戶】dece.tw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警職法 第11條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