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4.警察為為止犯罪,認有必要,需以目視或運用科技工具蒐集個人資料,所蒐集個人資 料,每次不得逾多少時限?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40298
統計:A(11),B(252),C(3),D(2),E(0)

用户評論

【用戶】s72665841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9 條 (以攝影、錄音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III.  依第二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用戶】賴羿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第 11 條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n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n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n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n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n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n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n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n要者外,應即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