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8.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於何種情形下,得予 變賣?
(A)無繼續扣留之必要時
(B)為預防危害有必要時
(C)保管所費過鉅或有困難時
(D)扣留期滿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78788
統計:A(6),B(6),C(174),D(12),E(0)

用户評論

【用戶】老天爺眷顧努力的人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3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C)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