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4.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何者「不」得予變賣?
(A)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B)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C)扣留期間逾一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D)經通知三個月內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 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88462
統計:A(8),B(5),C(82),D(2),E(0)

用户評論

【用戶】解劉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第 23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