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24.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何者「不」得予變賣? (A)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B)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C)扣留期間逾一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
【評論內容】第 23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