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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又稱為罪刑法定主義,乃是大陸法系刑法學上之重要原則。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1]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具體呈現罪刑法定原則之要旨。部分海洋法系國家如美國等亦有類似規定。四大派生原則構成要件和罪責明確性[編輯]構成要件與罪責必須由法律所明定,立法者在立法時雖然可採取不確定法律概念之立法技術,但該不確定法律概念需具有可預測性、可司法性,倘不確定法律概念範圍過於空泛,導致審判者或執法者均有恣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