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7 你是派出所所長,深夜帶班巡邏時,行經某戶民宅見大門開啟,目視發現甲、乙、丙、丁等 4 人在客廳內聚賭,經入內盤查後,甲坦承為屋主,提供自宅供人聚賭並抽頭,甲經調查詢問後應如何移送處罰?(A)依違反

【評論內容】(一)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二)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三)刑法第269條規定「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四)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台幣9千元以下罰鍰」。甲供場所並抽頭(犯刑法268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以及於自宅聚賭(犯社維84)故應依規定分別處罰

【評論主題】213.警察機關製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處分書,其處分書之主文,應記載下列何種 事項? (A)行為類型及處罰之種類與程度 (B)事實 (C)理由 (D)違反法條。

【評論內容】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評論主題】150.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A)執行 業務窒礙難行者 (B)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C)執行人員不足者 (D)須於夜間執行者。

【評論內容】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一、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二、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三、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四、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五、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通知請求機關。   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之。

【評論主題】50.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得提起抗告,其程 序準用何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A)行政訴訟法 (B)民事訴訟法 (C)刑事訴訟法 (D)強制執行法。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評論主題】39.執行人員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時,應由義務人或可其 代表之人應由義務人或可其代表之人場:如無此等人在場時,應如何處理? (A)得由鄰居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 (B)限時到場,否

【評論內容】細則第12條  執行人員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時,應由義務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如無此等人在場時,得由鄰居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

【評論主題】131.處罰法定原則之主要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明確原則 (B)禁止類推適用 (C)禁止溯及既往 (D)處罰相當原則。

【評論內容】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又稱為罪刑法定主義,乃是大陸法系刑法學上之重要原則。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1]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具體呈現罪刑法定原則之要旨。部分海洋法系國家如美國等亦有類似規定。四大派生原則構成要件和罪責明確性[編輯]

構成要件與罪責必須由法律所明定,立法者在立法時雖然可採取不確定法律概念之立法技術,但該不確定法律概念需具有可預測性、可司法性,倘不確定法律概念範圍過於空泛,導致審判者或執法者均有恣意...

【評論主題】116.下列何項情形,警察可以到其住所實施查訪? (A)犯竊盜罪,刑執行完畢後三年內 (B)流氓輔導期滿三年內 (C)犯毒品、槍砲罪,感訓處分執行完後四年內 (D)犯殺人、強盜罪,假釋出獄二年內。

【評論內容】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   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人罪者。   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者。   三、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者。   四、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或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   六、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者。   七、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或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罪者。   八、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

【評論主題】42.怠金之法定最低額為新臺幣幾元? (A)三百元 (B)三千元 (C)五千元 (D)六千元。

【評論內容】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