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ssix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一)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二)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三)刑法第269條規定「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四)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台幣9千元以下罰鍰」。甲供場所並抽頭(犯刑法268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以及於自宅聚賭(犯社維84)故應依規定分別處罰
【用戶】a8888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甲的行為有1.聚賭,身為賭客2.抽頭,身為場主1.聚賭,身為賭客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4 條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9千元以下罰鍰。2.抽頭,身為場主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68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8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8 條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
【用戶】coobe0224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甲供場所並抽頭(犯刑法268條)以及於自宅聚賭(犯社維法第84條)故應依規定分別處罰,惟依照釋字第808號解釋意旨「一罪不二罰」原則,禁止國家就人民之同一犯罪行為,重複予以追究及處罰,這是法治國法安定性、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的具體展現,本案僅表示有罪判決之處置方式,惟就無罪判決之處置方式並未說明,倘若如此似乎還是需要陳報警察分局處罰,較為合理?拙見認為,仍以(A)屬於較佳選項。補充:行為不同自應分別處罰,本題不受釋字第808號解釋意旨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