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5.基於事實之發現,司法警察實施警詢時,得以實施對質之對象包含哪些?(A)證人與其他證人 (B)證人與犯嫌(C)犯嫌與犯嫌 (D)犯嫌與被害人(E)犯嫌與警察

【評論內容】(D)被害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之定位為「證人」,因此,被害人是可以跟犯嫌對質詰問。

【評論主題】7 你是派出所所長,深夜帶班巡邏時,行經某戶民宅見大門開啟,目視發現甲、乙、丙、丁等 4 人在客廳內聚賭,經入內盤查後,甲坦承為屋主,提供自宅供人聚賭並抽頭,甲經調查詢問後應如何移送處罰?(A)依違反

【評論內容】

甲供場所並抽頭(犯刑法268條)以及於自宅聚賭(犯社維法第84條)故應依規定分別處罰,惟依照釋字第808號解釋意旨「一罪不二罰」原則,禁止國家就人民之同一犯罪行為,重複予以追究及處罰,這是法治國法安定性、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的具體展現,本案僅表示有罪判決之處置方式,惟就無罪判決之處置方式並未說明,倘若如此似乎還是需要陳報警察分局處罰,較為合理?拙見認為,仍以(A)屬於較佳選項。

補充:行為不同自應分別處罰,本題不受釋字第808號解釋意旨影響。

【評論主題】4 你執行路檢勤務時,見 1 部機車違規闖紅燈即攔停欲舉發,惟該駕駛人堅稱自己未闖紅燈,並提出異議,下列何種處置最適當? (A)製單舉發,如不願簽名,視為不服稽查取締之行為 (B)斥責後不予製單舉發,

【評論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交字第 705 號判決

(一)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亦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又值勤員警為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駕駛人拒絕臨檢而駕車衝撞員警之事例屢見不鮮,自應於臨檢時,賦予員警自由裁量空間,俾利員警發揮維護公眾安全、維持交通秩序之公益目的之外,更能保障自身生命...

【評論主題】3 你是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派出所值班人員,有高雄市居民開車北上訪友,其汽車於三重區遭竊親自至派出所報案,本案如何處置? (A)委婉說明請其向管轄單位辦理 (B)不予理會任其離去 (C)依報案單一

【評論內容】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7點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受理報案,態度應誠懇和藹,不論本轄或他轄案件,應即受理並反應處置,且詳實記錄;非本轄案件,於受理及處置後,應依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相關規定移轉管轄分局處理。   

汽車在三重區失竊,應為三重分局管轄,本題海山分局管轄板橋區,故依照上開規定受理後移轉管轄!!!!!

所以地理位置也是要記清楚的

【評論主題】3.某甲(居住於新北市板橋)在台北文湖線捷上,從忠孝復興站(台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轄內)上車後,因推擠與乙(居住於台北市萬華)發生扭打,在科技大樓站(大安分局轄内)乙持刀刺傷甲,乙於六張犁站(大安分局轄

【評論內容】

犯罪偵查手冊第23點

(三)除機關間另訂有協調聯繫要點者外,捷運或輕軌移動車廂內發生之案件,由發生地之警察機關管轄,無法確認發生地時,則由被害人下車停靠站所在地警察機關管轄。

就本題而言,科技大樓站(大安分局轄内)乙持刀刺傷甲,係「發生地」,本案犯罪事實經過十分完整,並沒有無法確認發生地之情形。

資料來源:https://www.6laws.net/6law/law3/%E8%AD%A6%E5%AF%9F%E5%81%B5%E6%9F%A5%E7%8A%AF%E7%BD%AA%E6%89%8B%E5%86%8A.htm

不販售,供大家參考,上述見解講得也很完整

【評論主題】22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得沒入之?(A)查禁物 (B)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生之物 (C)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得之物 (D)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

【評論內容】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查禁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

然題目係詢問「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得沒入之」

小弟認為,查禁物,是沒有裁量權限,題目應該問「均沒入」較宜

但只能說(A)是較為正確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