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慣就好】評論
(A)不服稽查取締事實之認定: (1)拒...
【gogoro】評論
(A)製單舉發,如不願簽名,視為不服稽查取締之行為(B)斥責後不予製單舉發,令其離去 (C)駕駛人對違規事實有異議,應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繼續完成製單告發 (D)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如認異議有理由即暫停舉發;無理由者繼續完成製單告發,並依駕駛人請求另行開立異議紀錄表非屬交通違規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109.04.30)執行階段駕駛人或行為人對交通稽查之方法、程序或其他侵害當事人利益情事,提出異議時,依下列規定給予表單:(1)對於交通違規稽查有異議者,應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2)對於非屬交通違規稽查行使職權部分,受盤查人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並經其請求時,應填具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交予當事人。
【coobe0224】評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交字第 705 號判決(一)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亦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又值勤員警為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駕駛人拒絕臨檢而駕車衝撞員警之事例屢見不鮮,自應於臨檢時,賦予員警自由裁量空間,俾利員警發揮維護公眾安全、維持交通秩序之公益目的之外,更能保障自身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