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aces (110警四】評論
《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 108.1.29★★...
【studybear】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0 條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應行注意要點【發布日期】90.12.04 【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法規內容】第1點 為使警察人員拘捕、留置人犯,基於事實需要,合理使用警銬,特訂定本要點。第2點 拘捕人犯前,應先儘速瞭解案情及拘捕對象之身分地位,俾供配置警力及屆時是否使用警銬之參考。第3點 拘捕對象拒捕或脫逃,...
【a950003】評論
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一、為使警察人員使用警銬有所遵循,以保障民眾權益並兼顧執法需求,特訂定本規範。二、(A)警察人員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解送、借提或其他法律明定之強制措施時,為避免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依法受拘束之人抗拒、脫逃、攻擊、自殺、自傷或毀損物品,並確保警察人員、在場相關人員或第三人之安全,得使用警銬。前項情形,警察人員因故無法有效使用警銬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三、對(B)兒童、孕婦、年邁體弱、傷病或肢體障礙者,以不使用警銬為宜。但經審認確有使用之必要者,不在此限。四、警察人員使用警銬,除有特殊情形需於腳踝上銬外,(C)應以銬手為原則。其有事實足認有脫逃、被劫持或對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