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aces (110警四】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項: 依前...
【Alice】評論
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
【警察考生111】評論
帶往勤務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時,不得使用強制力,其時間至攔停時起,不可逾3小時,並立即向該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親友、律師。
【Aurora】評論
本題為法條記憶題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