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時,應報告及通知之對象不包括下列何者?
(A)警察勤務指揮中心
(B)警察直屬長官
(C)其指定之律師
(D)其指定之親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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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braces (110警四】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項: 依前...

Alice】評論

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

警察考生111】評論

帶往勤務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時,不得使用強制力,其時間至攔停時起,不可逾3小時,並立即向該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親友、律師。

Aurora】評論

本題為法條記憶題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