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警察考生111】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6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時,應報告及通知之對象不包括下列何者?(A)警察勤務指揮中心 (B)警察直屬長官 (C)其指定之律師 (D)其指定之親友

【評論內容】帶往勤務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時,不得使用強制力,其時間至攔停時起,不可逾3小時,並立即向該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親友、律師。

【評論主題】12 有關處罰違反社會秩序行為,應如何裁處始為適法?(A)行為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規範」明定者為限 (B)罰鍰執行時效為 6 個月 (C)警察查獲時,法律修改為較重之處罰,應適用行為時法律

【評論內容】

(B) 罰鍰執行時效為 6 個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違法本法之處罰,為停止營業、罰緩、沒入、申誡,至裁處確定後,三個月未執行,免於執行拘留、勒令歇業,六個月未執行,免於執行

【評論主題】10 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違反行為逾 2 個月者,不得移送法院 (B)罰鍰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該管法院簡易庭 (C)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者,可移送少年法庭 (D)單獨宣告

【評論內容】(C) 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者,可移送少年法庭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涉及刑事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經移送由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評論主題】5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7 條規定,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此規定在學說上稱之為: (A)適當性原則 (B)目的拘束原則 (C)補充性原則 (D)誠實信用原則

【評論內容】目的拘束原則,學說上認為,資料於當事人不 知悉之情形下,僅得為原計畫目的下之資料處理, 不得為其他機關任務之利用,亦即,在資料的蒐集、 處理與利用上, 必須具有目的同一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