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tudybear】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 下列何者並非犯罪的法律上定義?(A)須受刑罰制裁之不法行為 (B)犯罪行為人須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C)須基於故意或過失而侵害法益之行為 (D)廣義或實質之犯罪

【評論內容】ABC 都是在說三階理論TRS D 廣義的犯罪:是道德上的拘束 (法律不罰道德上的非難)

【評論主題】9 有關警察官制、官規之論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有關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之組織編制等事項屬警察官制(B)警監官等分為一、二、三、四階,以第一階為最高階(C)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

【評論內容】(A)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3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由中央立法事項如左:一、警察官制,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之組織、編制等事項。二、警察官規,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職務等階、及官職之任免、遷調、服務、請假、獎懲、考績、退休、撫卹等事項。三、警察教育制度,指警察教育之種類階段及師資、教材之標準等事項。四、警察服制,指各級警察人員平日集會、及執行職務時,著用服式等事項。五、警察勤務制度,指警察勤務之單位組合勤務方式之基本原則事項。六、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指有關全國性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及上列五款以外之有全國一致性之法制。

【評論主題】19 關於警械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經內政部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得定製、售賣或持有警械 (B)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之人員得自行向當地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電擊器 (C)未僱用警衛之經

【評論內容】

(A)反面解釋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4 條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B) (C) (D)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7 條

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一、申請...

【評論主題】20 對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無須適用行政罰法 (B)如不服裁處應向原處分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C)需再次未經許可販賣爆裂物,警察機關詢問後方移送法院 (D)停止營業屬於法

【評論內容】第63 條 (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一))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II 前項第七款、第八...

【評論主題】6 下列何種情形,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程序及應注意事項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A)法警執行司法警察職務 (B)海關人員執行緝私勤務 (C)警察役役男擔服矯正機關勤務 (D)海巡人員執行海巡勤務

【評論內容】第13 條 (司法警察、軍法警察、駐衛警察之準用)I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II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3 關於使用警銬之時機及其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警察人員執行法定強制措施時,為避免遭攻擊傷害,得使用警銬 (B)對兒童、傷病或領用身心障礙手冊者,不得使用警銬 (C)以銬手為原則 (D)不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0 條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應行注意要點

【發布日期】90.12.04 【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使警察人員拘捕、留置人犯,基於事實需要,合理使用警銬,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拘捕人犯前,應先儘速瞭解案情及拘捕對象之身分地位,俾供配置警力及屆時是否使用警銬之參考。

第3點 

拘捕對象拒捕或脫逃,...

【評論主題】2 關於集會遊行法負責人之資格與課責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未成年人,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負責人 (B)受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負責人 (C)應經許可之集會

【評論內容】

第25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警告-觀念通知-事實行為

制止-即時強制

命令解散-一般處份

【評論主題】16 下列警察官規事項,何者不適用一般公務人員法制之規定?(A)考績 (B)陞遷 (C)退休 (D)撫卹

【評論內容】第20 條 (警察職務之調任)I警察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學校特性及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並與教育訓練及考核相配合,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II警察人員具有特殊功績者,應予陞職。並由內政部警政署召開會議公開審議之。I.....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7 下列何者得擔任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糾察員?(A)受監護之宣告,尚未撤銷 (B)受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C)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 (D)經裁處拘留確定,尚未執行

【評論內容】第10 條 (負責人代理人或糾察員之消極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一、未成年。二、無中華民國國籍。三.....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1.有關警察教育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警察教育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B)中央警察大學得辦理養成教育、進修教育、深造教育(C)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僅得辦理養成教育(D)中央警察大學各系、所初試錄取

【評論內容】

警察教育條例 5-2條

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學 (員) 生教育期間,有關開除學籍、勒令退學、退訓、留校察看及功過之獎懲規則,由內政部定之。

補充

招生規定警專/警大擬定,層報內政部核定,轉報教育部備查

教育科目:警專/警大 內政部&教育部定之

教育計畫:警專/警大 內政部核備,教育部備查

【評論主題】32.下列警察罰之救濟,何者須經訴願前置程序?(A)《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拘留 (B)《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申誡(C)《集會遊行法》之罰鍰 (D)《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吊銷駕駛執照(E)《警械使用條例

【評論內容】訴願前置主義:要有先有訴願才能提前行政訴訟(訴願—行政訴訟)訴願先行程序:在提起訴願前還須向行政機關內部尋求補救與改進的制度

【評論主題】36 依警察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下列何者之規定行之?(A)警察職權行使法(B)行政程序法(C)調度司法警察條例(D)行政執行法

【評論內容】第10 條 I 本法第九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左:一、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二、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三、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四、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之。五、使用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行之。六、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七、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指其他有關警察業務。II 前項第三款協助偵查犯罪及第六款有關警察業務事項,警察執行機關應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

【評論主題】28. 下列於自宅內以麻將牌賭博財物之行為,何者係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構成要件?(A) 賭徒人數眾多者 (B)賭資數目龐大者 (C) 具營利性或有抽頭事實者 (D)賭具數目龐大者

【評論內容】社維法84條重點:1.社維法第84條和刑法266條賭博罪的區分實益是否為公眾場所? ——公共場所(ex:公園)適用刑法,非公眾場所(ex:自宅)適用社維法處罰對象?——社維法罰賭客,不罰經營者。經營者適用刑法。2.社維法84條中的職業賭博場所=須有抽頭盈利,所以你在家沒有給人抽頭打到兩億也沒有人會管你>_<3.申論考點:網路賭博是否適用——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認定?2021.12月以前須有帳號密碼登入——適用社維法第84條任何人都可以進去——適用刑法第266條2021.12月以後 刑法第266條修法供大家參考只要是網路賭博都一律適用刑法!第266條第1項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將罰金從3萬元提高到5萬元。其次,第266...

【評論主題】8. 警察法第十七條規定之警察機關設備,在性質上屬於公務中之:(A) 財政財產 (B) 公共用物 (C) 公用財產 (D) 行政用物

【評論內容】公物,係指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並處於國家或行政主體所得支配者,關於公物之意義、種類及法律性質,茲分述如下:(一)公物之意義:成為公物須具備兩項條件 1. 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 2. 處於國家或行政主體所得支配之狀態(二)公物之種類:公物依使用目的可分為四種 1. 公共用物:係指行政主體直接提供公眾使用之公物,依使用方式可分為二種。(1)通常使用:指公物之性質供通常使用,如道路供公眾通行。 (2)特別使用:指公物之使用超出其通常使用範圍,例如在特定時段准許在道路上進行賽跑。 (3)區別實益:前者無許可手續,任何人皆可使用;後者原則上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2. 行政用物:指行政主體供內部使用之公物,例如,辦公廳舍、警察...

【評論主題】30. 警察為搶救災害,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將妨礙救災任務執行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此種處置在性上係屬(A)許可處分 (B)認可處分 (C)即時強制 (D)間接強制

【評論內容】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其與行政上強制執行主要區別在於即時強制並不以人民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且不須踐行告戒程序。即時強制方法包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得為管束之情形)一、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1.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2.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3.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4.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對於人之管束,不得逾24小時。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1條(扣...

【評論主題】12. 警察因酒醉駕車被查經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並經免職處分,若有不服者,得提何種救濟(A) 聲明異議 (B)申訴 (C)復審 (D)申復

【評論內容】復審跟申訴都是針對公務人員的喔!復審係以行政處分為標的。而所稱行政處分,係參照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及司法院歷次有關公務人員受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之解釋意旨予以認定提起復審之範圍。亦即對於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對公務人員權利有重大影響,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所提起之事件。申訴申訴係以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為標的。亦即機關為達行政目的所為之作為或不作為,除屬復審範圍之事項以外,有具體事實者,均屬之。例如機關不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之考績評定、懲處、非對公務人員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調任、敘獎、差假、陞遷、工作指派、訓練進修或機關長官所發之職務命令等。申訴事件係公務...

【評論主題】22. 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扣留危險物,經依規定變賣後,於扣除法定費用後應返還該物之所有人等,若所有人等不明時,經公告多久無人申請發還者,繳交各級政府之公庫?(A)三個月 (B)五個月(C)六個

【評論內容】第24 條 (扣留物之返還)I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之必要者,應將該物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明時,得返還其他能證明對該物有權利之人。II 扣留及保管費用,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扣留之物返還時,得收取扣留及保管費用。III 物經變賣後,於扣除扣留費、保管費、變賣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應返還其價金與第一項之人。第一項之人不明時,經公告一年期滿無人申請發還者,繳交各該級政府之公庫。

【評論主題】14.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以書面限定履行期間,該期間由行政機關如何定之?(A) 裁量定之(B)不得少於十日(C)不得少於五日(D)不得少於三日

【評論內容】

第 27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評論主題】15.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自己的眼鏡遭受危害或脅迫時,是否為使用警槍時機?(A)非使用警槍時機 (B)符合使用警槍時機 (C)如價值高則符合使用警槍時機 (D)如人數逾二人則符合使用警槍時機

【評論內容】眼鏡算是個人的財產,警察人員可以使用警械的前提是生命 身體 自由 或是”裝備”受到強暴脅迫或是危害才可以使用。

【評論主題】33. 下列有關直接強制之敘述,哪些是正確的?(A) 實施直接強制應經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 (B) 斷水斷電為直接強制方法之一 (C) 進入住宅非屬直接強制方法之一 (D) 物之交付義務之不履行,依法

【評論內容】第27 條 (限期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II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評論主題】2. 警察人員所防衛之他人下列何種標的遭受脅迫時可依法使用槍械?(A)名譽 (B)身體 (C)裝備 (D)身分。

【評論內容】第4 條 (使用警刀或槍械之情形)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評論主題】4. 關於警察人員退休、撫卹之法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 除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B) 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撫卹金(C) 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

【評論內容】第35 條 (警察人員之退休)I 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酌予降低。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II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III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IV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評論主題】49 某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之規定,無正當理由鳴槍者,處 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下列有關敘述,何者正確? (A)某甲之罰則係行政刑罰 (B)某甲應由警察分局處分 (C)

【評論內容】第50 條 (執行機關)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評論主題】23 經許可持有之槍枝持有人死亡時,主管機關對該許可之槍枝應如何處理?(A)由法定繼承人之一人繼承,並由主管機關為變更持有人之登記 (B)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收歸國有 (C)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給價收

【評論內容】第5-2 條 (槍砲彈藥刀械送交銷毀、留用及經許可持有之原住民適用規定)I 依本條例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其持有之槍砲、彈藥、刀械,由中央主管機關給價收購。但政府機關(構)購置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或違反本條例之罪者,不予給價收購:一、許可原因消滅者。二、不需置用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三、持有人喪失原住民或漁民身分者。四、持有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五、持有人死亡者。六、持有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七、持有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八、持有槍砲、彈藥、刀械之團體解散者。九、其他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II 刀械持有人死亡、團體解散,重新申請許可持有者,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