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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8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8 條I.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II.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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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友口訣:生身自名財第28條(行使職權或...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摩友口訣:生身自名財第28條(行使職權或...
【studybear】評論
28條 警察概括條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26條 即時強制之進入住宅:生命身體財產
【Hao】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